这些年来,智豪所的确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有西南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今天要介绍的案件,并不是一个刑法中的常见罪名,且专业性非常强——重大责任事故罪。
虽然最后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劝告从事建设工程、制造业、化工等行业的人应该始终都要绷着一根弦,绝不能放松警惕。而本案的当事人向浩(化名)就是在一念之间松懈了,让那根弦“砰”地一下断了。
一、案情简介
“撞击压埋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共12人,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这行字触目惊心地摆放在起诉意见书之中。
向浩作为PE板块工程建设室的工作人员,明显违反《建设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拆除钢桁架的布局不合理,受力不均衡,加之吊带捆绑位置及捆绑方式不当,实际承载能力降低;工人操作不同步,加剧了受力不均衡,增加了动载荷,引起吊带断裂,钢桁架整体坍塌.....
二、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介入本案。由于介入及时,向浩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随后,律师团队将本案提交到智豪所每周的案件集体讨论会上,集中团队智慧、集思广益。在激烈的讨论中,张智勇律师团队逐渐形成了辩护意见的“主线”——由于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众多,有上层的安全部门领导、项目总负责人、指挥人员等。他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呢?如果存在多个违规行为,那么导致本次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到底归结于谁呢?
沿着这个思路深挖,我们再次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检索了大量相关裁判案例。有充足的准备后,我们更加坚定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而非“一因一果”。虽然向浩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毕竟向浩只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是生产作业中的一环,对事故的发生起到的作用有限。
三、案件复杂两退三延
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侦两次。
四、成功不起诉
经过律师团队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对向浩不起诉。
虽然最后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劝告从事建设工程、制造业、化工等行业的人应该始终都要绷着一根弦,绝不能放松警惕。而本案的当事人向浩(化名)就是在一念之间松懈了,让那根弦“砰”地一下断了。
一、案情简介
“撞击压埋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共12人,造成4人死亡、8人受伤。”这行字触目惊心地摆放在起诉意见书之中。
向浩作为PE板块工程建设室的工作人员,明显违反《建设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拆除钢桁架的布局不合理,受力不均衡,加之吊带捆绑位置及捆绑方式不当,实际承载能力降低;工人操作不同步,加剧了受力不均衡,增加了动载荷,引起吊带断裂,钢桁架整体坍塌.....
二、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介入本案。由于介入及时,向浩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随后,律师团队将本案提交到智豪所每周的案件集体讨论会上,集中团队智慧、集思广益。在激烈的讨论中,张智勇律师团队逐渐形成了辩护意见的“主线”——由于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众多,有上层的安全部门领导、项目总负责人、指挥人员等。他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呢?如果存在多个违规行为,那么导致本次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到底归结于谁呢?
沿着这个思路深挖,我们再次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检索了大量相关裁判案例。有充足的准备后,我们更加坚定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而非“一因一果”。虽然向浩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毕竟向浩只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是生产作业中的一环,对事故的发生起到的作用有限。
三、案件复杂两退三延
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侦两次。
四、成功不起诉
经过律师团队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对向浩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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