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金某,男,与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汪某系二人共同好友,经会见金某了解到,汪某介绍项目给女友投资,女友与家人协商后准备投资,金某认为风险比较高,建议少投资,最后女友和家属协商后决定投资二百余万元。女友将款项转款给金某,由金某进行股票投资,金某拿到钱后,其中二十余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六十余万用于个人消费,三十余万汇入女友股票账号,剩余的130余万元用于女友公司经营。后因女友查出癌症,女友父母向金某要钱就医,金某制作假的转款凭证给女友父母,事发,女友父母向公安提起控告,本案案发后被拘留。
现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阅卷。
【讨论重点】
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对法院坚定回复“无罪辩护”?
【律师观点】
不构成诈骗罪,理由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金某,男,与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汪某系二人共同好友,经会见金某了解到,汪某介绍项目给女友投资,女友与家人协商后准备投资,金某认为风险比较高,建议少投资,最后女友和家属协商后决定投资二百余万元。女友将款项转款给金某,由金某进行股票投资,金某拿到钱后,其中二十余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六十余万用于个人消费,三十余万汇入女友股票账号,剩余的130余万元用于女友公司经营。后因女友查出癌症,女友父母向金某要钱就医,金某制作假的转款凭证给女友父母,事发,女友父母向公安提起控告,本案案发后被拘留。
现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阅卷。
【讨论重点】
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对法院坚定回复“无罪辩护”?
【律师观点】
不构成诈骗罪,理由为:
- 事实上,双方真实的婚恋关系,男方负担双方共同生活花费,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
- 法律上,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若认定为犯罪,是对现有婚恋关系秩序的破坏,将导致诸多婚恋现象成为犯罪。
- 有部分钱款无法解释,属于个人消费,极有可能被追究;
- 本案风险还是很大,建议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争取缓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下一篇: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曾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秦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郑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吴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钱某涉嫌诈骗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