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违规捕鱼前妻还发视频炫耀后续

2022-05-07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近日,警方在日常网络巡查中一则视频,视频中一男子使用丝网、地笼在河里捕鱼,还向围观群众炫耀,评论区不少网友提醒视频作者这是违法行为,小心被抓,作者却不以为意,认为不会被抓,还表示看见(警察)就跑。据悉,事情发生在大足邮亭镇,视频的拍摄者和发布者是刘某,捕鱼男子为翁某,二人系前夫妻关系,因最近闲得无聊就想到使用丝网和地笼在老家附近河沟捕点小鱼和小虾,两人当场未捕到鱼,只捕到3只小龙虾,但为了吸引眼球,刘某还在网上找了一段捕鱼成功的视频剪辑到自己拍摄的视频中进行发布。当警方找到两人时,刘某还曾解释,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尽管不少网友提醒这是违法行为,自己还是未引起重视。最终,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二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上交了使用的渔具。而据民警介绍,虽然该河段系非禁渔区,但二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工具捕鱼,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移交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处理。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非法捕捞水产品后果严重,切勿知法犯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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