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黑一案

2022-04-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王某某涉黑一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已经及时阅取卷宗材料。王某某主要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本次讨论,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罪所涉事件进行研讨,仅重点介绍该笔事实:组织者安排他人追讨合法债务过程中殴打他人,受害者报警,后王某某随同组织者一起前往派出所,在派出所外等候,组织者向民警施压,现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
【讨论重点】
  1. 派出所是否属于“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证明该事实是否构罪?
  2. 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罪名所涉事实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观点】
  1. 辩护人认为派出所不符合《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定义,故派出所不应当认定为“其他公共场所”;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有违法事实,但是达不到刑法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应当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初步讨论结果】
  1. 辩护人的观点,有道理,该事实争取不构罪的空间很大,可以予以据理力争;
  2. 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暴力行为、打砸行为,且有实际消费,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对酒吧造成了具体损失,所以,该笔事实不足以构罪;
  3. 针对强迫交易罪,并没有暴力行为,从受害人的笔录可以证实,本案涉案人的行为并未达到让对方陷入不能反抗的程度,主要是受害人的主观臆测,所以这一笔事实,也有争取的空间。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
1、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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