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丰都县。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陈某某签订《模板劳务合同》,约定将丰都县某某项目的模板等劳务发包给陈某某,骗取陈某某保证金10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陈某某7万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如实供述及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以下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丰都县。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陈某某签订《模板劳务合同》,约定将丰都县某某项目的模板等劳务发包给陈某某,骗取陈某某保证金10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陈某某7万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如实供述及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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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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