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负责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XX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为了使其经营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个人独资企业)少缴税款,在其与山东省某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为该企业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该三份发票的开票方为山东省某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受票方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开票时间均为XX年4月19日。其中票号XXX41329的发票税价金额为116250元,税额为16891.03元;票号XXX41330的发票税价金额为116250元,税额为16891.03元;票号XXX41331的发票税价金额为115940元,税额为16845.98元;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已将三份发票在申报期认证并抵扣50628.04元。
XX年12月27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补缴各项税款共计56703.40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处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罚款27086元。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于XX年1月3日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上述款项。
XX年7月19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凭证、银行交款凭证、营业执照;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申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708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所经营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额为50628.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负责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XX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为了使其经营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个人独资企业)少缴税款,在其与山东省某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为该企业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该三份发票的开票方为山东省某某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受票方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开票时间均为XX年4月19日。其中票号XXX41329的发票税价金额为116250元,税额为16891.03元;票号XXX41330的发票税价金额为116250元,税额为16891.03元;票号XXX41331的发票税价金额为115940元,税额为16845.98元;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已将三份发票在申报期认证并抵扣50628.04元。
XX年12月27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补缴各项税款共计56703.40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处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罚款27086元。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织布厂于XX年1月3日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上述款项。
XX年7月19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凭证、银行交款凭证、营业执照;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申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708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所经营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额为50628.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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