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甲,男,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XX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XX年2月13日经重庆市梁平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XX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甲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甲,男,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渝**。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XX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XX年2月13日经重庆市梁平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XX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甲监视居住。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犯虚假诉讼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向方某1、杨某1、于某1等多人借款,并被多名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甲及其公司因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XX年6月3日以2016渝XXXX执XX号立案执行,并对马某甲和其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和拍卖。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共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获得参与分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拍卖的马某甲及其公司名下财产的权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以唐某1的名义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于某2及关联公司,要求偿还其债务7557000元及利息,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虚假证据。XX年10月2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XX号民事调解书对该笔诉讼进行了民事调解,由马某甲、于某2偿还唐某1借款本金755.7万元,偿还利息200万元,支付唐某1律师费14万元。
2.XX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以唐某2的名义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于某2及关联公司,要求偿还其债务3192100元及利息,同时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唐某甲的情况说明等虚假证据。XX年12月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XX号民事调解书对该笔诉讼进行了民事调解,由马某甲、于某2偿还唐某2借款本金319.21万元,偿还利息63.842万元。
3.XX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于某2及关联公司,要求偿还其债务612万元及利息,同时提供了借款合同、担保承诺函、银行交易明细等虚假诉讼。XX年12月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XX号民事调解书对该笔诉讼进行了民事调解,由马某甲、于某2偿还唐某甲借款本金612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XX年11月至XX年7月间,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分别以唐某1、唐某2、唐某甲的名义向梁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起诉沙坪坝区人民法院XX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XX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XX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XX年1月20日,二被告人将上述执行分配申请予以撤回。
XX年12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方某1起诉唐某甲、马某甲、于某2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唐某甲、马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故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XX年1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国际机场将唐某甲抓获,在重庆市北碚区将马某甲抓获。
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民事调解书、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1、唐某2、何某1、周某1、陈某1、钱某1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甲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提出理由是被告人唐某甲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甲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唐某甲系初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提出的理由是被告人马某甲无前科、系初犯,犯罪行为不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马某甲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具备缓刑的法律基础;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羁押超过了半年时间,被告人愿意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甲、马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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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以下是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甲,男,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XX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XX年2月13日经重庆市梁平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XX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甲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甲,男,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渝**。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XX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XX年2月13日经重庆市梁平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XX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甲监视居住。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犯虚假诉讼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向方某1、杨某1、于某1等多人借款,并被多名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甲及其公司因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XX年6月3日以2016渝XXXX执XX号立案执行,并对马某甲和其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和拍卖。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共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获得参与分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拍卖的马某甲及其公司名下财产的权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以唐某1的名义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于某2及关联公司,要求偿还其债务7557000元及利息,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虚假证据。XX年10月2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XX号民事调解书对该笔诉讼进行了民事调解,由马某甲、于某2偿还唐某1借款本金755.7万元,偿还利息200万元,支付唐某1律师费14万元。
2.XX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以唐某2的名义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于某2及关联公司,要求偿还其债务3192100元及利息,同时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唐某甲的情况说明等虚假证据。XX年12月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XX号民事调解书对该笔诉讼进行了民事调解,由马某甲、于某2偿还唐某2借款本金319.21万元,偿还利息63.842万元。
3.XX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甲、于某2及关联公司,要求偿还其债务612万元及利息,同时提供了借款合同、担保承诺函、银行交易明细等虚假诉讼。XX年12月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XX号民事调解书对该笔诉讼进行了民事调解,由马某甲、于某2偿还唐某甲借款本金612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XX年11月至XX年7月间,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分别以唐某1、唐某2、唐某甲的名义向梁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起诉沙坪坝区人民法院XX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XX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XX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XX年1月20日,二被告人将上述执行分配申请予以撤回。
XX年12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方某1起诉唐某甲、马某甲、于某2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唐某甲、马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故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XX年1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国际机场将唐某甲抓获,在重庆市北碚区将马某甲抓获。
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民事调解书、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1、唐某2、何某1、周某1、陈某1、钱某1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甲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提出理由是被告人唐某甲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甲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唐某甲系初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提出的理由是被告人马某甲无前科、系初犯,犯罪行为不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马某甲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具备缓刑的法律基础;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羁押超过了半年时间,被告人愿意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甲、马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马某甲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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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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