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华,男,住重庆市武隆区。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XX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因未收到土地流转费,与武隆区白马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持汽油锯将重庆市武隆XX有限责任公司栽种在已流转土地上的7棵景观树毁坏(其中朴树1棵、樱花树6棵)。
经鉴定,被毁坏的7棵树木价值8120元。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李某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华到案后赔偿重庆市武隆XX有限责任公司10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某华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某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华,男,住重庆市武隆区。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XX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因未收到土地流转费,与武隆区白马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持汽油锯将重庆市武隆XX有限责任公司栽种在已流转土地上的7棵景观树毁坏(其中朴树1棵、樱花树6棵)。
经鉴定,被毁坏的7棵树木价值8120元。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李某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华到案后赔偿重庆市武隆XX有限责任公司10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某华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某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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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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