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庞某因吸食毒品,2018年10月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涪陵区泽胜中央广场一房屋内将被告人庞某抓获,现场查获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共计17.46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庞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2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2克,共计17.46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庞某因吸食毒品,2018年10月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涪陵区泽胜中央广场一房屋内将被告人庞某抓获,现场查获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共计17.46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庞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2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2克,共计17.46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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