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某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决

2020-08-17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释放,2015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释放,于2015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经预谋后,由张某联系买家、制作方并收取费用,由陈某某接收资料、交付证书,以48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重庆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本、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2本、重庆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本、重庆时代科技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本、渝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本贩卖给伍某某。
2015年7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抓获。
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从伍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了上述伪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公章印文、钢印印文,姓名章印文与真实的印章印文均不同一。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材料、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3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伍某某证词、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张某、陈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印章管理制度,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撤销前罪所宣告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4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三、对扣押在案的重庆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一本、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二本、重庆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一本、重庆时代科技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一本、渝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一本予以没收。
四、对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违法所得四百八十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世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永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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