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文,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东(绰号:叶二巴),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伦(绰号:小宝),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8]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18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中文名:《热血传奇》]V1.0,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是2000年8月22日。
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上述原始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取得《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益。
2014年9月23日,XX公司获得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热血传奇》的相关著作权,同时取得对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客户端游戏采取包括发出警告函、控告、报案、索赔等措施进行维权。
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热血传奇》源程序,将《热血传奇》源程序改编为《龙之传奇》,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地租用服务器,在位于四川省乐山市XX县XX小区X幢X-X等地,通过电脑远程控制的方式架设了《龙之传奇》私服游戏,并将游戏登陆器绑定至域名www.lz34.com等,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络游戏,供玩家下载,并通过“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借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接受游戏玩家的充值。
其中宋某负责改写游戏脚本、租赁服务器搭建私服、游戏推广、支付结算等;杨某负责客服、游戏账户和装备担保等。
后宋某又雇佣吴某、宋某、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游戏的开合区、查封游戏外挂、游戏账户和装备担保等工作。
经查,案发期间,宋某、杨某通过“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借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共收取充值费1364493元,扣除服务器租赁、广告费等私服游戏运营费用,宋某、杨某各分别获违法所得200000余元。
2015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成立四川省眉山市友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乐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由张某文、叶某东担任公司法人,由张某文具体负责公司运营,在明知被告人宋某等人经营的是传奇私服游戏的情况下,编写接口程序、违法搭建“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为宋某等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其中,张某文负责服务平台推广、寻找私服客户、资金结算等;叶某东、郑某伦负责技术、客服、资金结算等。
同时,张某文还雇佣王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负责平台资金结算。
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等人收取充值款后,分别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宋某的指定账户。
经查,案发期间,共转入宋某指定账户的充值费为1364493元,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共收取违法所得“手续费”18475.25元。
2017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先后将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抓获归案,并查获宋某作案用台式电脑主机9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建行U盾1个;查获杨某作案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查获张某文作案用苹果手机3部、台式电脑主机5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招商银行U盾1个。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郑某伦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叶某东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龙之传奇》游戏客户端和《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经程序架构对比,相似性比例为94.81%,存在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已对被害单位XX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帮助,侵犯他人著作权,亦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的行为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叶某东、郑某伦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还具有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具有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伦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项、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叶某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扣押在案的宋某作案用台式电脑主机9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建行U盾1个,杨某作案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张某文作案用苹果手机3部、台式电脑主机5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招商银行U盾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魏庆伟
人民陪审员谢淑静
人民陪审员何建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子桐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文,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东(绰号:叶二巴),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伦(绰号:小宝),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夹江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8]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18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中文名:《热血传奇》]V1.0,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是2000年8月22日。
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上述原始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取得《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益。
2014年9月23日,XX公司获得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热血传奇》的相关著作权,同时取得对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客户端游戏采取包括发出警告函、控告、报案、索赔等措施进行维权。
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热血传奇》源程序,将《热血传奇》源程序改编为《龙之传奇》,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地租用服务器,在位于四川省乐山市XX县XX小区X幢X-X等地,通过电脑远程控制的方式架设了《龙之传奇》私服游戏,并将游戏登陆器绑定至域名www.lz34.com等,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端,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络游戏,供玩家下载,并通过“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借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接受游戏玩家的充值。
其中宋某负责改写游戏脚本、租赁服务器搭建私服、游戏推广、支付结算等;杨某负责客服、游戏账户和装备担保等。
后宋某又雇佣吴某、宋某、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游戏的开合区、查封游戏外挂、游戏账户和装备担保等工作。
经查,案发期间,宋某、杨某通过“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借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共收取充值费1364493元,扣除服务器租赁、广告费等私服游戏运营费用,宋某、杨某各分别获违法所得200000余元。
2015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成立四川省眉山市友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乐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由张某文、叶某东担任公司法人,由张某文具体负责公司运营,在明知被告人宋某等人经营的是传奇私服游戏的情况下,编写接口程序、违法搭建“天子数卡”支付结算服务平台,为宋某等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其中,张某文负责服务平台推广、寻找私服客户、资金结算等;叶某东、郑某伦负责技术、客服、资金结算等。
同时,张某文还雇佣王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负责平台资金结算。
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等人收取充值款后,分别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宋某的指定账户。
经查,案发期间,共转入宋某指定账户的充值费为1364493元,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共收取违法所得“手续费”18475.25元。
2017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先后将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抓获归案,并查获宋某作案用台式电脑主机9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建行U盾1个;查获杨某作案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查获张某文作案用苹果手机3部、台式电脑主机5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招商银行U盾1个。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郑某伦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叶某东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龙之传奇》游戏客户端和《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经程序架构对比,相似性比例为94.81%,存在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已对被害单位XX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帮助,侵犯他人著作权,亦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的行为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叶某东、郑某伦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还具有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具有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伦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杨某、张某文、叶某东、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项、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叶某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伦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扣押在案的宋某作案用台式电脑主机9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建行U盾1个,杨某作案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张某文作案用苹果手机3部、台式电脑主机5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招商银行U盾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魏庆伟
人民陪审员谢淑静
人民陪审员何建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子桐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市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侵犯著作权罪怎么量刑
- · 李某强等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
- · 韩某强等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封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张某定因侵犯著作权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