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司法解释、法律法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的公告

2020-02-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0年2月1日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检察诉讼服务工作,要求全市各级检察院迅速与司法办案、法律服务所涉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加强电话或网络沟通交流。为进一步依法稳妥做好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春节假期诉讼业务申请的办理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通知精神,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或者办理其他事项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全市各级检察院已电话联系此时间段预约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告知延期事项并重新确定预约时间,如仍有未接到告知的,也可以根据本公告所附的联系方式与相关院联系。
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全市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在2月3日当日将相关申请移送业务部门办理。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关于案件受理等工作安排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需要在节假日期间予以受理的,全市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等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对疫情期间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予以受理,依法办理,并加强对办案的监督管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等提出意见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及时审查并答复。
三、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益保障的几个具体事项
全市各级检察院通过本院的“两微一端”等方式公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电话,指定专人负责网上预约材料审查等事宜,并及时进行反馈;符合异地阅卷条件的,做好异地阅卷的申请、转交和电子卷宗反馈,尽可能保证律师在异地即可办理相关事项。
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对辩护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等,检察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移送法院建议依法处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全市各级检察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依法及时办理。
四、关于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的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倡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可以通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提交扫描件等方式递交相关诉讼材料和意见。疫情防控期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确需到检察机关办理阅卷等执业事项的,倡导先行通过电话联系、咨询、预约。
五、关于案件管理中心接待窗口疫情防控的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案件管理大厅的公共卫生安全,确需来检察机关办理诉讼业务的,请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全市各级检察院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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