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认定:丁某本人系吸毒人员,其于2018年初的一天,向位于云南省的马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十公斤的请求,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了马某提供的账户中。后该批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马某到案后,指证丁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情况。丁某否认有购买毒品的事实,辩解转账情况系归还赌债。判决认定,虽然丁某拒不供述购买毒品的目的,但结合其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情况,足以推定是用于贩卖,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讨论关键词:
为贩卖而购买、贩卖故意、司法推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智豪辩点:
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不能仅靠推定。
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也属于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宗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做出零口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查获毒品买家的下家,那么很难证明买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什么。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毒品数量巨大的可以直接推定为是用于贩卖。因为毒品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吸毒者本人可能吸食的量了,只可能是用于贩卖。我们认为,该观点明显于法无据。因为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用推定来认定为贩卖毒品。从另一方面来看,即使嫌疑人购买了数量巨大的毒品,其本人不可能吸食完,但如果其送给他人吸食,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故推定的方式,本身也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一审判决认定:丁某本人系吸毒人员,其于2018年初的一天,向位于云南省的马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十公斤的请求,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了马某提供的账户中。后该批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马某到案后,指证丁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情况。丁某否认有购买毒品的事实,辩解转账情况系归还赌债。判决认定,虽然丁某拒不供述购买毒品的目的,但结合其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情况,足以推定是用于贩卖,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讨论关键词:
为贩卖而购买、贩卖故意、司法推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智豪辩点:
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不能仅靠推定。
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也属于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宗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做出零口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查获毒品买家的下家,那么很难证明买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什么。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毒品数量巨大的可以直接推定为是用于贩卖。因为毒品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吸毒者本人可能吸食的量了,只可能是用于贩卖。我们认为,该观点明显于法无据。因为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用推定来认定为贩卖毒品。从另一方面来看,即使嫌疑人购买了数量巨大的毒品,其本人不可能吸食完,但如果其送给他人吸食,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故推定的方式,本身也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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