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智豪律师团队讨论

2020-02-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证明嫌疑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的证据不足,但毒品数量较大,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某A在外地购买毒品返程途中被抓获,其辩解其中部分毒品系帮助某B代购。B到案后,否认参与购买毒品。起诉书指控B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争议问题:如何审查技侦材料?A辩解帮助B代购的毒品数量较大,能否推定B贩卖毒品?
智豪辩点:技侦材料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材料,可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来审查其三性;仅以毒品数量多少,无法推定被告人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现行刑诉法已经明确将技侦材料作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律师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结合侦查机关的审批文书来审查技侦材料合法性,并综合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来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
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属于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对犯罪故意方面的事实认定,必须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虽然较大,但并不排除其用于自己吸食的可能性。有观点认为,吸毒者购买了数量较大,明显超过吸食量的,就可以推定为贩卖。但该观点本身作为一种推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吸毒者虽然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除了用于自己吸食之外,也不排除送给他人吸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为了贩卖而购买。如果仅以毒品数量来推断主观故意,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雷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