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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新,男,汉族,大专文化。
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因涉嫌职务犯罪,经XX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决定,2018年12月5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4日解除留置。
因涉嫌滥用职权,经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新在XX山保护开发区建设局征收办担任征收小组负责人期间,在对XX山保护开发区康乐社区危房改造项目的无籍房认证工作中,非法收受XX山保护开发区联合社区副主任郑某(另案处理)给予的11000元好处费,明知李某和刘某的房屋不符合征收标准,仍在《危房改造无籍房屋认定会签单》上签字确认,使李某、刘某名下的违法建设房屋被按照无籍危房征收,从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624434元。
案发后XX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将王某新违法犯罪所得款11000元;郑某、张某出卖安置房所得款及骗取的补偿款共计688824元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危房改选实施意见、危房鉴定指导意见、危房名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协议、会议纪要、领取征收补偿款的票据、上缴赃款的票据、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证人李某、刘某、王某、陈某、张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新的供述与辩解、郑某的供述与辩解、房地产评估价报告、违法建设认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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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新,男,汉族,大专文化。
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因涉嫌职务犯罪,经XX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决定,2018年12月5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4日解除留置。
因涉嫌滥用职权,经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新在XX山保护开发区建设局征收办担任征收小组负责人期间,在对XX山保护开发区康乐社区危房改造项目的无籍房认证工作中,非法收受XX山保护开发区联合社区副主任郑某(另案处理)给予的11000元好处费,明知李某和刘某的房屋不符合征收标准,仍在《危房改造无籍房屋认定会签单》上签字确认,使李某、刘某名下的违法建设房屋被按照无籍危房征收,从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624434元。
案发后XX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将王某新违法犯罪所得款11000元;郑某、张某出卖安置房所得款及骗取的补偿款共计688824元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危房改选实施意见、危房鉴定指导意见、危房名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协议、会议纪要、领取征收补偿款的票据、上缴赃款的票据、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证人李某、刘某、王某、陈某、张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新的供述与辩解、郑某的供述与辩解、房地产评估价报告、违法建设认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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