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欣、刘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2020-02-0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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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欣,男,无业。
2018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个体户。
2018年6月9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初至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欣以买卖枪支牟利为目的,在网上建立“慕容交流群”等QQ交流群,使用“慕容”“天涯”等网名与买家联系出售枪支。
期间,周某欣从任某等上家处购买枪支配件后,要求上家对枪支配件进行伪装后通过快递直接邮寄给买家,周某欣向买家收取款项,并发送枪支组装视频,供买家自行组装整枪。
其中,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欣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2950元的价格向罗某出售仿捷克“板球牌”气枪一支;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欣用同样方式,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出售“秃鹰”气枪一支。
公安机关在罗某、张某甲处查获上述气枪。
经鉴定,上述两支气枪均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匹配口径的气枪铅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56.50J/c㎡、159.76J/c㎡。
2016年前后,被告人周某欣通过抵债方式从他人处获取大量枪支配件,并存放在其租赁的高邮市某某嘉园X栋X单元X号车库内,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上述枪支配件中有142件被认定为非成套枪支专用散件。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系被告人周某欣非法出售枪支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使用周某欣提供的银行卡,在夜间采取伪装、秘密方式,多次至银行ATM机取款后交给周某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1950元。
2018年6月9日,被告人周某欣、刘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欣提供任某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使得案件得以侦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欣、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欣、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张某甲、张某乙、余某、季某、任某、于某、赵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指定管辖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账单详情、搜查证、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电话查询记录、QQ账号信息、QQ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转账明细、刑事摄影照片、视频截图、情况说明、任某非法制造枪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取样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欣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成套枪支专用散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收益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欣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欣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欣、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欣归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欣、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欣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周某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涉枪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周某欣既有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行为,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体现了周某欣主观恶性较大,不应适用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周某欣辩护人提出的周某欣具有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刘某辩护人提出的刘某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欣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枪支散件、模具、铅弹、铅丝、小米手机,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周某欣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95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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