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诈骗罪案智豪律师集体讨论简讯

2020-02-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刘某涉嫌诈骗罪案:是否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20万元,刘某偿还际续偿还40万元本金,和10余万元利息后,再无力还债。后王某得知刘某并未做工程,出借的资金被刘某用于赌博、还债等。
 
讨论关键词:
诈骗罪、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借贷式诈骗
 
争议观点:
观点一: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刘某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刘某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具有还款能力,也在积极还款,是因为后来的一些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应属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刘某虚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的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将借来的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构成借贷式诈骗,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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