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办事处**村*组。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酒店后门**餐饮店内喝酒的过程中路过王某某等人喝酒的包间时,听见该包间内声音较大,便朝包间内看。王某某看见罗某某后骂了罗某某两句,罗某某遂进入包间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朝王某某脸部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左脸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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