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赵某,男,重庆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2017年x月x日,总经理李某召开公司例会,客服部总监吴某、教学部总监易某、咨询部总监钱某、赵某等人参会,李某在会上要求公司各部门总监在“2017年全国xx执业资格考试”中密切配合,通过收集正在考试中的学员发回的考题,再由教学部老师解出答案,后回传给学员的方式组织学员作弊。
考试当日,甲某、乙某通过QQ等方式接收正在考试的考生丙某、丁某等人传送的考题,由教学部老师解题后,再将答案回传给考生,组织考试作弊。丙某、丁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当地监考人员查获。
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二、接受委托
赵某被立案后,四处打听专业律所,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办案经验丰富,慕名前来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赵某信任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当即签订了委托合同。
三、团队讨论
为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智豪所创设了独特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即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对在办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等进行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本案也是如此,仔细阅卷分析后,智豪律师将本案赵某从犯地位,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无获利,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辩护
赵某委托时,告知智豪律师案件已被送往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检察院提交手续,开展阅卷工作,反复与赵某沟通,听取其意见。也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征得赵某同意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复沟通量刑建议的问题,为赵某争取缓刑。
法庭审理阶段,智豪律师提出:首先,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次,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再次,赵某是在侦查阶段就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最后,赵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因本案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新的违法行为,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和赵某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在法庭审理阶段,智豪律师庭前积极与法官沟通交流,在庭上也据理力争,最终法官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适用缓刑。赵某及家属非常感激智豪律师,也感激智豪团队的辛苦与付出。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赵某,男,重庆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2017年x月x日,总经理李某召开公司例会,客服部总监吴某、教学部总监易某、咨询部总监钱某、赵某等人参会,李某在会上要求公司各部门总监在“2017年全国xx执业资格考试”中密切配合,通过收集正在考试中的学员发回的考题,再由教学部老师解出答案,后回传给学员的方式组织学员作弊。
考试当日,甲某、乙某通过QQ等方式接收正在考试的考生丙某、丁某等人传送的考题,由教学部老师解题后,再将答案回传给考生,组织考试作弊。丙某、丁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当地监考人员查获。
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二、接受委托
赵某被立案后,四处打听专业律所,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办案经验丰富,慕名前来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赵某信任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当即签订了委托合同。
三、团队讨论
为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智豪所创设了独特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即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对在办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等进行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本案也是如此,仔细阅卷分析后,智豪律师将本案赵某从犯地位,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无获利,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辩护
赵某委托时,告知智豪律师案件已被送往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检察院提交手续,开展阅卷工作,反复与赵某沟通,听取其意见。也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征得赵某同意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复沟通量刑建议的问题,为赵某争取缓刑。
法庭审理阶段,智豪律师提出:首先,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次,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再次,赵某是在侦查阶段就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最后,赵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因本案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新的违法行为,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和赵某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在法庭审理阶段,智豪律师庭前积极与法官沟通交流,在庭上也据理力争,最终法官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适用缓刑。赵某及家属非常感激智豪律师,也感激智豪团队的辛苦与付出。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跑分”,掩隐罪如何取保、缓刑
- · 假冒离异女性恋爱诈骗90万,看律师如何力挽狂澜,成功缓刑
- · 涉虚拟币USDT的掩隐罪,转移赃款300多万缓刑
- · 3亿非吸案,公司副经理、主管成功缓刑
- · 男性保健品诈骗150万,两个股东认定从犯均缓刑!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