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站长,现为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防疫员,住衡阳市珠晖区。
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2017年9月18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2017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9月26日、2018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衡阳市珠晖区某镇政府机关兽医站宿舍。
辩护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阳福明、人民陪审员彭显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代理书记员段佳丽担任记录。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雪森、龙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原任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站长,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监管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防止辖区内病死动物流入市场被销售和食用。
2005年7月至2015年8月,周某某时任某防疫站站长期间,负责珠晖区某镇辖区内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对养殖户的存栏猪头数定时进行清点。
实际工作中,周某某在对养殖户的生猪存栏、出栏量巡查监督时,仅以口头询问为主,基本不进栏抽查核实,且未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在发现养殖户生猪存栏量与防疫档案登记数不符时,也未对生猪去向进行核实或向上级汇报。
同时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上,也未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因周某某在监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辖区大量病死猪肉流入社会。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珠晖区某镇内的某养猪场、某养猪专业合作社、养殖户朱某某将50余头病死猪及病死散猪肉,共计40吨病死猪肉销售给杨某某(已被判刑)。
后杨某某将病死猪肉转售给邵东县某肉类加工厂的老板肖某某(另案处理)。
肖某某将病死猪肉进行加工转售至张家界等地,被大量游客购买扩散至全国各地。
案发后,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央视网等多个国家级媒体对张家界地区包括肖某某在内的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系列案件进行了报道。
该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之规定,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另周某某提出自己对待工作尽职尽责,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但因管理存在缺陷、漏洞,对养殖户私自处理病死猪的情形无法控制,故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在任职期间,对防疫站的工作履行了管理和监督职责,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周某某担任珠晖区某防疫站站长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其个人和单位均被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
2、会议记录三份,证明2014年8月11日、2015年1月27日、2015年2月15日,某防疫站先后三次召开会议,明确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建立疫苗发放登记台账等工作职责。
3、畜牧水产监督检查记录表二十三份,证明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5日,某防疫站按照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以下简称某防疫站)属于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抓好辖区内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证辖区内流入市场的动物健康无疫病。
2005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任某防疫站站长,负责管理防疫站的全面工作。
按照工作要求,某防疫站在对养殖户日常管理方面,应由防疫员对辖区内22个村场的养殖户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实地清点养殖场的生猪存栏数量,并通过日常巡查,监督养殖户生猪存栏、出栏数量;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若病死猪为能繁母猪,应由防疫员和保险公司查勘员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若发现其他生猪死亡情形的,应由防疫员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对病死猪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实际工作中,周某某及某防疫站的防疫员未严格遵照工作程序操作。
在对养殖户日常管理方面,虽为养殖户建立了畜禽防疫档案,但未实地清点养殖数量,多以口头询问或养殖户自报数据为主,在监管源头上未能准确掌握养殖户的生猪存栏、出栏数量;防疫员未按规定对养殖户进行不定期巡查,且未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在发现养殖户实际存栏数与畜禽防疫档案登记数据不符时,未对生猪去向进行核实或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存在宣传及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如发生病死猪情况后部分养殖户不主动向防疫站报告,另防疫员未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现场鉴定、监督。
因被告人周某某对某防疫监管不到位,没有完全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大量病死猪肉流入社会。
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杨某某(已被判刑)从衡阳市珠晖区,共计约40吨。
杨某某将从某镇养殖户处购买的40吨病死猪肉转售给邵东县某肉类加工厂的老板肖某某(另案处理)。
肖某某对收购的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再销售至张家界等地,并被大量游客购买扩散至全国各地。
随后,中央电视台、中国警察网、法制网、湖南日报及三湘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对张家界地区(包括肖某某在内)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系列案件进行了报道。
某镇40吨病死猪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2015年8月26日,中共衡阳市珠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周某某作为某防疫站站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对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监督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了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
经区纪委决定,给予周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4月12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周某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任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分管动物防疫、检疫、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动物防疫站与自己衔接的主要工作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疫苗发放、注射、加挂免疫标识,动物疫情的上报、出现疫情时参与扑疫、消毒及辖区内出栏动物的检疫,对合格出栏动物开具检疫证明,在检疫同时进行瘦肉精抽检,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然后将数字上报至市局。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是2012年12月下发的文件,2012年5月至11月份的上报数据有虚报的情况。
由于2012年的拨款未下发,2013年基层站都不愿意报数字,所以2013年没有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数据。
2014年自己召集各防疫站到局里开会,会上明确上报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手续要完备,不能虚报、假报,所以2014年的上报数据比较准确。
对养殖户日常管理方面主要是防疫站进行管理。
他们通过不定期巡逻对养殖户的防疫、生产、消毒、病死猪处理、销售、药物添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防疫员在巡逻时根据防疫档案,对养殖户防疫、生产、病死猪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解。
因为养殖户的养殖档案需要养殖户自觉建立,实际工作中存在有些养殖户没有对养殖档案进行登记,只靠养殖户口头解释所养牲畜动向的情况。
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流程是由养殖户在发现病死猪情况后,先向当地防疫站进行报告,由防疫站派人到现场监督养殖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完毕后防疫站制作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情况登记表,上报至县,在逐级上报至中央财政审批发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款。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防疫站的会计,防疫站的主要职责是动物防疫、检疫、发放疫苗、宣传、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区畜牧局做好湘江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
周某某是防疫站站长,负责全面工作,工作方式采取分片管理,每个人负责某镇几个村的卫生防疫工作。
在对养殖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主要是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具体就是先对片区进行摸底,查清有多少养殖户,然后对养殖户的疫苗注射情况、养殖种类、存栏数进行了解,对每户养殖户建立一个畜禽防疫档案。
根据档案,对养殖户不定期进行走访,了解疫苗注射情况,畜禽数量的变动情况,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畜禽防疫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的数字一方面是听养殖户自报的,另一些是自己随便填写的,并没有实地点数。
所以畜禽防疫档案基本上是假的,是为应付上级检查才做出来的。
在对养殖户进行不定期走访时,养殖户的畜禽数量变动情况也是听养殖户讲,自己没有到猪栏点过数。
在病死猪无害化管理方面,如果养殖户发现病死猪要通知防疫员到现场监督,将死猪进行焚烧、深埋或者丢到无害化处理池进行处理。
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养殖户的猪死后并没有通知防疫员,而是自行处理。
养殖户将死猪是无害化处理还是卖掉了,防疫员并不清楚。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防疫站出纳,对于防疫站的工作职责及实际操作情况与证人何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另证明2014年前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都是由站长周某某负责到现场监督,其他防疫员没有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如果发现有人买卖病死猪的,要将情况上报给区畜牧水产局,由区局上报市局执法大队来处理。
但实际工作中自己从来没有发现过买卖病死猪的情况。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防疫站合同工。
防疫站的日常工作由站长周某某负责,工作方式采取分片管理,自己负责四个村。
对管理片区的养殖户,自己到现场统计猪的数量并制作了畜禽防疫档案。
但对养殖户所养生猪的存栏数量并不能随时掌握,因为有些养殖户将猪卖给了私人屠宰场。
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面具体要求是养殖户如果发现病死猪要通知防疫员到现场并监督他们将死猪进行焚烧、深埋或者丢到无害化处理池进行处理。
2014年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现场监督都由站长周某某负责,2014年以后由各自片区的防疫员负责。
2014年以前能繁母猪都是由周某某带保险公司的人去现场拍照理赔,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6、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保险公司的农险查勘员,主要负责所在辖区能繁母猪死亡理赔报案后的现场勘查。
在进行现场查勘时,每次都是周某某陪同一起去现场,没有其他人参加。
在做查勘员期间,所有的死亡母猪均在养殖场进行处理,并没有被拖离养殖场的现象发生,由于当时没有无害化处理池,所以都是在现场进行深埋处理。
每年某镇大概有100多头能繁母猪死亡,需要理赔。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和妻子洪某某在某镇某村养猪。
负责自己养殖场的工作人员是王某某。
某防疫站每年都给养猪场发放疫苗,再由自己注射。
每年冬季到养猪场进行宣传,并对养猪场的存栏数进行统计。
母猪按实际头数点数,肥猪按照猪栏的个数进行估算,肥猪的存栏头数与估算数还是有所差距,但差距不太大。
平时除非上面来检查工作,一般不到养殖场来。
关于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如果是能繁母猪的话,就通知某防疫站周某某站长,再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监督将死猪进行深埋处理,然后由保险公司拍照后理赔。
对病死的肥猪未通知某防疫站,由自己进行深埋处理。
关于畜禽防疫档案,某防疫站发放了宣传手册要求建立防疫档案,但我们没有建立。
自己养猪场每年大概有几十头小猪死亡,一般将小猪进行深埋处理。
大猪死的少,一般大猪病了就卖给杨某某,价格比正常的猪便宜一点。
杨某某是专门收不能繁殖的母猪和病死猪,自己养殖场的不能繁殖的母猪和病猪都是打电话给他,由他估价付钱后将猪拖走。
具体卖了多少记不清楚了。
8、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自己通过他人介绍,主要收购肥猪、残猪(体质较弱不适宜长途运送的猪)和淘汰母猪。
周某某也曾提供过残猪和淘汰母猪的信息。
所收购的淘汰母猪转手给“顺光头”,残猪在休息几小时后就正常了,一般是拿到定点屠宰场宰杀。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在珠晖区收购病死猪肉。
主要是从某镇范围内的农户和养殖场收购病死猪肉,所收购的猪肉均没有经过检疫,也没有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过,且收购的猪肉主要卖给邵东的肖某某。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证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并载明畜禽种类、数量等内容。
12、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病死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通知,证明省农业(畜牧水产)厅局要负责做好公安机关查获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督促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生猪养殖场(户)销售病死猪的查处和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因监管缺位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行政问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证明湖南省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数据统计和审核及补助经费拨付程序。
14、2015年3月23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生猪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其他地区动物检疫人员不作为、检疫不规范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影响。
衡阳市畜牧水产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检疫工作,规范检疫行为,保障猪肉品质量安全和生猪养殖健康发展。
15、2014年3月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站基础工作考核办法》,证明珠晖区为使乡镇动物防疫站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制定考核办法,要求各乡镇动物防疫站抓好产地检疫,做好防疫台账登记,抓病死猪无害处理并登记在册,及时上报各类养殖信息及报表,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工作职责。
16、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关于转发《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和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关于病死猪及其产品监管情况说明》,证明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区畜牧水产站要严格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完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及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对出栏动物必须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或运输,同时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必须按“五不准、一处理”原则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另市。
17、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站工作职责、2013年至2014年珠晖区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证明2013年至2014年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的目标管理责任人为周某某。
另证明珠晖区动物防疫站的工作职责包括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抓好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证辖区内流入市场的动物健康无疫病。
18、畜牧水产监督检查记录表二十三份,证明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某防疫站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19、新闻报道材料,证明中央电视台、中国警察网、法制网、湖南日报及三湘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出售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影响。
20、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证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杨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某养猪场等养猪场及养猪户处收购约40吨病死猪,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情况,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2、衡阳市珠晖区蔬菜副食品局的相关任职通知,证明2005年7月25日,周某某任命为某防疫站站长。
23、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周某某担任某防疫站站长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其个人和单位均被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
24、中共衡阳市珠晖区纪委文件《关于给予周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证明2015年8月26日,珠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周某某作为某防疫站站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对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监督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了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
经区纪委决定,给予周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防疫站的工作职责:某防疫站属于珠晖区畜牧水产局下属单位,主要工作是动物检疫、防疫、无公害化处理、重大防治工作。
2014年开始配合政府开展环境治理工作;(2)防疫站的基本情况:某防疫站共有七名工作人员,其中自己和何某、王某某是正式编制,谢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为临时工。
自己是站长负责防疫站的全面工作,何某为会计、王某某为出纳、谢某某和周某某、刘某某担任防疫员,胡某某负责办公楼卫生。
某镇共有22个村场,自己负责金塘村、太山村,何某负责人民村、红星村、松山村、果林场,王某某负责新塘村、东阳村、光耀村、平田村,谢某某负责高山村、荷塘村、粟塘村、沅江村、关山岭农场,周某某负责兴湘村、曙光村、新田村、兴隆村,刘某某负责东风村、新龙头村、金龙渔场;(3)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情况:自己从区畜牧水产局领回疫苗后,负责保管在防疫站冰箱,由防疫员发放给养殖户。
动物检疫方面,养殖户先向防疫站报检,再将猪拖到防疫站的检疫点,检疫人员根据程序对猪进行抽查、尿检、消毒、目测,合格后由防疫站开具产地检疫证明;(4)对养殖户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必须建立畜禽防疫档案,防疫站和养殖户各保管一本。
该档案主要记载养殖户生猪存栏数、疫苗领取数量等内容。
根据畜禽防疫档案每月去所有的养殖户巡查一次。
在每年年底,防疫员到各自管理的片区,统计片区内猪的数量,要求是必须对每个养殖户的养殖数量进行点数,然后报自己归总,再将数字报局里备案。
第二年根据前一年统计的数量不定期到各个片区进行抽查,查看数量是否相符;(5)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管理过程中若养殖户提出他们的猪正在发疫病,防疫员就没有亲自进猪栏清点存栏数量,只是由养殖户自报存栏数。
另在发现养殖户存栏数与畜禽防疫档案所登记的数量不符时,也没有认真追查核实过,可能存在养殖户私自将病死猪卖出去的情况;(6)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养殖户若发现能繁母猪死亡的,先电话向防疫员报告,防疫员再通知保险公司,防疫员陪同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到养殖户家,对死猪进行拍照,防疫员和查勘员看着养殖户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后再离开。
保险公司统一按每头1000元赔付。
其他病死猪的处理程序为养殖户发现其他猪死亡的向各片防疫员报告,防疫员再向防疫站报告,防疫员到现场监督养殖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再按照政府标准每头补偿60元。
防疫站再将数据统计报到区畜牧水产局;(7)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际情况为在2015年前对于病死猪的处理,自己有时只是跟养殖户打招呼,要求养殖户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没有亲自看到养殖户将死猪丢到无害化处理池或者挖坑深埋,且存在养殖户在防疫员离开后,将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挖出来予以出售的情况,这是病死猪流通出去的途径;(8)病死猪流入市场的情况:2014年邵阳公安来了解病死猪出售的问题,自己才知道朱某某的养殖场、罗某某的某养殖场、邓某某的养殖场将病死猪卖到邵阳,事情发生后对养殖场进行了处罚。
自己作为防疫站站长,在防疫站的日常工作中存在对无害化处理监管不到位、日常巡查中存在不认真、不严谨的态度,在发现养殖户存栏数与防疫站开具的检疫票不相符时,没有核实猪的去向。
另由于防疫站人手有限,未能24小时监管到位,导致部分养殖户私自出售病死猪肉。
本院认为,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作为动物产地检疫机构,是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流入市场的动物健康且无疫病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某辖区内动物产品进行检疫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40吨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现实表现好,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2017年9月18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2017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9月26日、2018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衡阳市珠晖区某镇政府机关兽医站宿舍。
辩护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阳福明、人民陪审员彭显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代理书记员段佳丽担任记录。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雪森、龙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原任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站长,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监管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防止辖区内病死动物流入市场被销售和食用。
2005年7月至2015年8月,周某某时任某防疫站站长期间,负责珠晖区某镇辖区内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对养殖户的存栏猪头数定时进行清点。
实际工作中,周某某在对养殖户的生猪存栏、出栏量巡查监督时,仅以口头询问为主,基本不进栏抽查核实,且未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在发现养殖户生猪存栏量与防疫档案登记数不符时,也未对生猪去向进行核实或向上级汇报。
同时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上,也未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因周某某在监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辖区大量病死猪肉流入社会。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珠晖区某镇内的某养猪场、某养猪专业合作社、养殖户朱某某将50余头病死猪及病死散猪肉,共计40吨病死猪肉销售给杨某某(已被判刑)。
后杨某某将病死猪肉转售给邵东县某肉类加工厂的老板肖某某(另案处理)。
肖某某将病死猪肉进行加工转售至张家界等地,被大量游客购买扩散至全国各地。
案发后,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央视网等多个国家级媒体对张家界地区包括肖某某在内的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系列案件进行了报道。
该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之规定,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另周某某提出自己对待工作尽职尽责,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但因管理存在缺陷、漏洞,对养殖户私自处理病死猪的情形无法控制,故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在任职期间,对防疫站的工作履行了管理和监督职责,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周某某担任珠晖区某防疫站站长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其个人和单位均被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
2、会议记录三份,证明2014年8月11日、2015年1月27日、2015年2月15日,某防疫站先后三次召开会议,明确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建立疫苗发放登记台账等工作职责。
3、畜牧水产监督检查记录表二十三份,证明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5日,某防疫站按照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以下简称某防疫站)属于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抓好辖区内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证辖区内流入市场的动物健康无疫病。
2005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任某防疫站站长,负责管理防疫站的全面工作。
按照工作要求,某防疫站在对养殖户日常管理方面,应由防疫员对辖区内22个村场的养殖户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实地清点养殖场的生猪存栏数量,并通过日常巡查,监督养殖户生猪存栏、出栏数量;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若病死猪为能繁母猪,应由防疫员和保险公司查勘员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若发现其他生猪死亡情形的,应由防疫员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对病死猪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实际工作中,周某某及某防疫站的防疫员未严格遵照工作程序操作。
在对养殖户日常管理方面,虽为养殖户建立了畜禽防疫档案,但未实地清点养殖数量,多以口头询问或养殖户自报数据为主,在监管源头上未能准确掌握养殖户的生猪存栏、出栏数量;防疫员未按规定对养殖户进行不定期巡查,且未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在发现养殖户实际存栏数与畜禽防疫档案登记数据不符时,未对生猪去向进行核实或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存在宣传及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如发生病死猪情况后部分养殖户不主动向防疫站报告,另防疫员未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现场鉴定、监督。
因被告人周某某对某防疫监管不到位,没有完全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大量病死猪肉流入社会。
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杨某某(已被判刑)从衡阳市珠晖区,共计约40吨。
杨某某将从某镇养殖户处购买的40吨病死猪肉转售给邵东县某肉类加工厂的老板肖某某(另案处理)。
肖某某对收购的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再销售至张家界等地,并被大量游客购买扩散至全国各地。
随后,中央电视台、中国警察网、法制网、湖南日报及三湘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对张家界地区(包括肖某某在内)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系列案件进行了报道。
某镇40吨病死猪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2015年8月26日,中共衡阳市珠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周某某作为某防疫站站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对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监督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了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
经区纪委决定,给予周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4月12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周某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任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分管动物防疫、检疫、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动物防疫站与自己衔接的主要工作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疫苗发放、注射、加挂免疫标识,动物疫情的上报、出现疫情时参与扑疫、消毒及辖区内出栏动物的检疫,对合格出栏动物开具检疫证明,在检疫同时进行瘦肉精抽检,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然后将数字上报至市局。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是2012年12月下发的文件,2012年5月至11月份的上报数据有虚报的情况。
由于2012年的拨款未下发,2013年基层站都不愿意报数字,所以2013年没有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数据。
2014年自己召集各防疫站到局里开会,会上明确上报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手续要完备,不能虚报、假报,所以2014年的上报数据比较准确。
对养殖户日常管理方面主要是防疫站进行管理。
他们通过不定期巡逻对养殖户的防疫、生产、消毒、病死猪处理、销售、药物添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防疫员在巡逻时根据防疫档案,对养殖户防疫、生产、病死猪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解。
因为养殖户的养殖档案需要养殖户自觉建立,实际工作中存在有些养殖户没有对养殖档案进行登记,只靠养殖户口头解释所养牲畜动向的情况。
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流程是由养殖户在发现病死猪情况后,先向当地防疫站进行报告,由防疫站派人到现场监督养殖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完毕后防疫站制作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情况登记表,上报至县,在逐级上报至中央财政审批发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款。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防疫站的会计,防疫站的主要职责是动物防疫、检疫、发放疫苗、宣传、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区畜牧局做好湘江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
周某某是防疫站站长,负责全面工作,工作方式采取分片管理,每个人负责某镇几个村的卫生防疫工作。
在对养殖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主要是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具体就是先对片区进行摸底,查清有多少养殖户,然后对养殖户的疫苗注射情况、养殖种类、存栏数进行了解,对每户养殖户建立一个畜禽防疫档案。
根据档案,对养殖户不定期进行走访,了解疫苗注射情况,畜禽数量的变动情况,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畜禽防疫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的数字一方面是听养殖户自报的,另一些是自己随便填写的,并没有实地点数。
所以畜禽防疫档案基本上是假的,是为应付上级检查才做出来的。
在对养殖户进行不定期走访时,养殖户的畜禽数量变动情况也是听养殖户讲,自己没有到猪栏点过数。
在病死猪无害化管理方面,如果养殖户发现病死猪要通知防疫员到现场监督,将死猪进行焚烧、深埋或者丢到无害化处理池进行处理。
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养殖户的猪死后并没有通知防疫员,而是自行处理。
养殖户将死猪是无害化处理还是卖掉了,防疫员并不清楚。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防疫站出纳,对于防疫站的工作职责及实际操作情况与证人何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另证明2014年前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都是由站长周某某负责到现场监督,其他防疫员没有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如果发现有人买卖病死猪的,要将情况上报给区畜牧水产局,由区局上报市局执法大队来处理。
但实际工作中自己从来没有发现过买卖病死猪的情况。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某防疫站合同工。
防疫站的日常工作由站长周某某负责,工作方式采取分片管理,自己负责四个村。
对管理片区的养殖户,自己到现场统计猪的数量并制作了畜禽防疫档案。
但对养殖户所养生猪的存栏数量并不能随时掌握,因为有些养殖户将猪卖给了私人屠宰场。
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面具体要求是养殖户如果发现病死猪要通知防疫员到现场并监督他们将死猪进行焚烧、深埋或者丢到无害化处理池进行处理。
2014年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现场监督都由站长周某某负责,2014年以后由各自片区的防疫员负责。
2014年以前能繁母猪都是由周某某带保险公司的人去现场拍照理赔,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6、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保险公司的农险查勘员,主要负责所在辖区能繁母猪死亡理赔报案后的现场勘查。
在进行现场查勘时,每次都是周某某陪同一起去现场,没有其他人参加。
在做查勘员期间,所有的死亡母猪均在养殖场进行处理,并没有被拖离养殖场的现象发生,由于当时没有无害化处理池,所以都是在现场进行深埋处理。
每年某镇大概有100多头能繁母猪死亡,需要理赔。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和妻子洪某某在某镇某村养猪。
负责自己养殖场的工作人员是王某某。
某防疫站每年都给养猪场发放疫苗,再由自己注射。
每年冬季到养猪场进行宣传,并对养猪场的存栏数进行统计。
母猪按实际头数点数,肥猪按照猪栏的个数进行估算,肥猪的存栏头数与估算数还是有所差距,但差距不太大。
平时除非上面来检查工作,一般不到养殖场来。
关于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如果是能繁母猪的话,就通知某防疫站周某某站长,再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监督将死猪进行深埋处理,然后由保险公司拍照后理赔。
对病死的肥猪未通知某防疫站,由自己进行深埋处理。
关于畜禽防疫档案,某防疫站发放了宣传手册要求建立防疫档案,但我们没有建立。
自己养猪场每年大概有几十头小猪死亡,一般将小猪进行深埋处理。
大猪死的少,一般大猪病了就卖给杨某某,价格比正常的猪便宜一点。
杨某某是专门收不能繁殖的母猪和病死猪,自己养殖场的不能繁殖的母猪和病猪都是打电话给他,由他估价付钱后将猪拖走。
具体卖了多少记不清楚了。
8、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自己通过他人介绍,主要收购肥猪、残猪(体质较弱不适宜长途运送的猪)和淘汰母猪。
周某某也曾提供过残猪和淘汰母猪的信息。
所收购的淘汰母猪转手给“顺光头”,残猪在休息几小时后就正常了,一般是拿到定点屠宰场宰杀。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在珠晖区收购病死猪肉。
主要是从某镇范围内的农户和养殖场收购病死猪肉,所收购的猪肉均没有经过检疫,也没有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过,且收购的猪肉主要卖给邵东的肖某某。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证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并载明畜禽种类、数量等内容。
12、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病死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通知,证明省农业(畜牧水产)厅局要负责做好公安机关查获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督促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生猪养殖场(户)销售病死猪的查处和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因监管缺位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行政问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证明湖南省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数据统计和审核及补助经费拨付程序。
14、2015年3月23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生猪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其他地区动物检疫人员不作为、检疫不规范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影响。
衡阳市畜牧水产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检疫工作,规范检疫行为,保障猪肉品质量安全和生猪养殖健康发展。
15、2014年3月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站基础工作考核办法》,证明珠晖区为使乡镇动物防疫站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制定考核办法,要求各乡镇动物防疫站抓好产地检疫,做好防疫台账登记,抓病死猪无害处理并登记在册,及时上报各类养殖信息及报表,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工作职责。
16、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关于转发《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和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关于病死猪及其产品监管情况说明》,证明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区畜牧水产站要严格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完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及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对出栏动物必须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或运输,同时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必须按“五不准、一处理”原则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另市。
17、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站工作职责、2013年至2014年珠晖区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证明2013年至2014年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的目标管理责任人为周某某。
另证明珠晖区动物防疫站的工作职责包括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抓好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证辖区内流入市场的动物健康无疫病。
18、畜牧水产监督检查记录表二十三份,证明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某防疫站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19、新闻报道材料,证明中央电视台、中国警察网、法制网、湖南日报及三湘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出售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影响。
20、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证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杨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某养猪场等养猪场及养猪户处收购约40吨病死猪,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情况,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2、衡阳市珠晖区蔬菜副食品局的相关任职通知,证明2005年7月25日,周某某任命为某防疫站站长。
23、衡阳市珠晖区畜牧水产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周某某担任某防疫站站长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其个人和单位均被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
24、中共衡阳市珠晖区纪委文件《关于给予周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证明2015年8月26日,珠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周某某作为某防疫站站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按规定每次到养殖场进行现场监督、鉴定。
对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监督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了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
经区纪委决定,给予周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防疫站的工作职责:某防疫站属于珠晖区畜牧水产局下属单位,主要工作是动物检疫、防疫、无公害化处理、重大防治工作。
2014年开始配合政府开展环境治理工作;(2)防疫站的基本情况:某防疫站共有七名工作人员,其中自己和何某、王某某是正式编制,谢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为临时工。
自己是站长负责防疫站的全面工作,何某为会计、王某某为出纳、谢某某和周某某、刘某某担任防疫员,胡某某负责办公楼卫生。
某镇共有22个村场,自己负责金塘村、太山村,何某负责人民村、红星村、松山村、果林场,王某某负责新塘村、东阳村、光耀村、平田村,谢某某负责高山村、荷塘村、粟塘村、沅江村、关山岭农场,周某某负责兴湘村、曙光村、新田村、兴隆村,刘某某负责东风村、新龙头村、金龙渔场;(3)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情况:自己从区畜牧水产局领回疫苗后,负责保管在防疫站冰箱,由防疫员发放给养殖户。
动物检疫方面,养殖户先向防疫站报检,再将猪拖到防疫站的检疫点,检疫人员根据程序对猪进行抽查、尿检、消毒、目测,合格后由防疫站开具产地检疫证明;(4)对养殖户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必须建立畜禽防疫档案,防疫站和养殖户各保管一本。
该档案主要记载养殖户生猪存栏数、疫苗领取数量等内容。
根据畜禽防疫档案每月去所有的养殖户巡查一次。
在每年年底,防疫员到各自管理的片区,统计片区内猪的数量,要求是必须对每个养殖户的养殖数量进行点数,然后报自己归总,再将数字报局里备案。
第二年根据前一年统计的数量不定期到各个片区进行抽查,查看数量是否相符;(5)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管理过程中若养殖户提出他们的猪正在发疫病,防疫员就没有亲自进猪栏清点存栏数量,只是由养殖户自报存栏数。
另在发现养殖户存栏数与畜禽防疫档案所登记的数量不符时,也没有认真追查核实过,可能存在养殖户私自将病死猪卖出去的情况;(6)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养殖户若发现能繁母猪死亡的,先电话向防疫员报告,防疫员再通知保险公司,防疫员陪同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到养殖户家,对死猪进行拍照,防疫员和查勘员看着养殖户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后再离开。
保险公司统一按每头1000元赔付。
其他病死猪的处理程序为养殖户发现其他猪死亡的向各片防疫员报告,防疫员再向防疫站报告,防疫员到现场监督养殖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再按照政府标准每头补偿60元。
防疫站再将数据统计报到区畜牧水产局;(7)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际情况为在2015年前对于病死猪的处理,自己有时只是跟养殖户打招呼,要求养殖户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没有亲自看到养殖户将死猪丢到无害化处理池或者挖坑深埋,且存在养殖户在防疫员离开后,将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挖出来予以出售的情况,这是病死猪流通出去的途径;(8)病死猪流入市场的情况:2014年邵阳公安来了解病死猪出售的问题,自己才知道朱某某的养殖场、罗某某的某养殖场、邓某某的养殖场将病死猪卖到邵阳,事情发生后对养殖场进行了处罚。
自己作为防疫站站长,在防疫站的日常工作中存在对无害化处理监管不到位、日常巡查中存在不认真、不严谨的态度,在发现养殖户存栏数与防疫站开具的检疫票不相符时,没有核实猪的去向。
另由于防疫站人手有限,未能24小时监管到位,导致部分养殖户私自出售病死猪肉。
本院认为,衡阳市珠晖区某防疫站作为动物产地检疫机构,是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流入市场的动物健康且无疫病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某辖区内动物产品进行检疫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40吨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现实表现好,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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