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永通五金经营部的名义,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向广州市孖宝电缆有限公司周某订购电线,分多次骗得货值共计人民币2573838元的电线,并随即以废品价格转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不持异议。
二、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如实供述;⒉自首;⒊家庭困难,在哺乳期;⒋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永通五金经营部的名义,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向广州市孖宝电缆有限公司周某订购电线,分多次骗得货值共计人民币2573838元的电线,并随即以废品价格转卖给他人。
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前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自动投案。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全部损失,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何某1、何某2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永通五金水电经营部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查询客户凭证清单,陈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商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广州市孖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良田永通五金水电经营部签订的协议,出货单,陈某某开具的支票,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永通五金经营部的名义,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向广州市孖宝电缆有限公司周某订购电线,分多次骗得货值共计人民币2573838元的电线,并随即以废品价格转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不持异议。
二、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如实供述;⒉自首;⒊家庭困难,在哺乳期;⒋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永通五金经营部的名义,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向广州市孖宝电缆有限公司周某订购电线,分多次骗得货值共计人民币2573838元的电线,并随即以废品价格转卖给他人。
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前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自动投案。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全部损失,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何某1、何某2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永通五金水电经营部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查询客户凭证清单,陈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商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广州市孖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良田永通五金水电经营部签订的协议,出货单,陈某某开具的支票,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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