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1965年7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第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人经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服装城三楼通鑫电子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李某某处扣押DVD-碟片375张,DVD-9碟片725张,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被扣押1100张光盘为非法出版物。
经侦查,李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据保存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黑新出鉴字[2015]11号出版物鉴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第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人经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服装城三楼通鑫电子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李某某处扣押DVD-碟片375张,DVD-9碟片725张,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被扣押1100张光盘为非法出版物。
经侦查,李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据保存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黑新出鉴字[2015]11号出版物鉴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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