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杨某甲夫妇因后檐沟除土一事发生争吵及厮打,尔后陈某甲以将其打坏为由强行进入杨某甲家的住宅睡在杨某甲父亲杨某丙的卧室床上不走。经村民、村干部及公安民警多次劝说仍不退出,期间陈某甲在他人家中随地大小便,直至2018年1月13日10时许,在民警、村干部见证下方才退出。陈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持续时间长达45小时,杨某甲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陈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且经多人劝说仍不退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波
2018年6月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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