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6〕331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10031990********,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乙,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10031988********,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号的小轿车到甘州区,利用安装在车上的“伪基站”屏蔽基站信号,强制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大量发送类似诈骗信息,致使张掖移动客户22979人间断性信号中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正常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的供述;
2.证人拓某某的证言;
3.无线电测试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报告、损失评估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琼
代理检察员:程喆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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