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003841997********,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畲族,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505211983********,福建省泉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区**村**组。现住瑞丽市**巷**号**号出租房。
被告人欧某某,男,汉族,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傣族, 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8********,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
上述四人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于2016年12月2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拘留,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由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欧某某、左某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将枪支、弹药藏于缅甸,并邀约被告人钟某某、欧某某将武器、弹药从边境便道走私入境。随后,三人通过客车将武器、弹药运输至瑞丽并藏匿于钟某某租住的瑞丽市**巷**号**号出租房内。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找到被告人左某某,然后钟某某、吴某某、左某某从瑞丽市姐相乡小等喊村便道将一支枪支、部分子弹等弹药走私到缅甸,并由左某某将枪弹贩卖给缅甸南掸邦**部队。2016年12月26日15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欧某某前往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跟左某某拿到贩卖枪弹的钱后在瑞丽市弄岛镇农贸市场桥头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抓获左某某。公安民警在瑞丽市**巷**号**号房间内抓获钟某某。后经搜查,当场查获三人走私入境的一支枪支(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子弹304发(经鉴定,系制式枪弹)等弹药。随后,公安民警追回四人贩卖的一支枪支(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子弹70发(经鉴定,系制式枪弹)等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欧某某、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隆海
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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