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1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道**号**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将其经营的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位于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工业区兴业大道西五横路4号的厂房,出租给广州市**电子厂等3间电子厂进行线路板生产,所产生的废水由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统一处理后外排。2017年6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对上述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虽然废水配套的物化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没有投药处理,废水(呈蓝绿色)经总排口外排至工业区污水管、最终排入市桥河(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总铜含量13.6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12.6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7年12月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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