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不起诉

2018-07-10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澜检公诉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0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3月27日二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7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乙诉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澜沧县**镇**村**寨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普中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澜沧县人民法院(2013)澜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判决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返还李某乙2.3亩土地补偿款132900元;二、**村民委员会、**寨村民小组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3月24日,李某乙向澜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同日受理。2015年5月25日澜沧县人民法院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澜沧县**镇**村**寨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3日,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澜沧县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四个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2日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制作执行笔录,李某甲表示不愿意全部履行。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收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及澜沧县人民法院(2015)澜执字第121号执行通知书后,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尚余5万余元具备部分履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隐瞒不报不履行判决内容。因此,2015年12月23日,澜沧县人民法院提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在澜沧县**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存款134794(包含执行费1894),致(2014)普中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18年6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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