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梁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07-10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3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年4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梁某甲从网上与一网名“A小琳”(待查)的人取得联系后,用手机微信以每条160元的价格找“A小琳”购买假冒伪劣黄盒“芙蓉王”卷烟,通过中通快递邮寄,然后以每条170~180元的价格销售,其中销售给陈某某400条、梁某乙100条、李某甲24条、李某乙7条、邓某某3条、周某某8条、魏某某4条、蒋某某4条,共计销售了550条,销售金额约95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快递邮寄的条码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袁大兴   

2017年7月1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程某甲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