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2018-06-2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乘坐“石岛”号客货班轮由韩国至石岛入境,为逃避海关监管,将除个人自用数量外的129盒ESSE牌香烟捆绑于腰部、腹部携带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荣成海关当场查获,案值共计人民币1318.98元,偷逃税款人民币747.98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曾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9月6日因走私行为被荣成海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香烟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荣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税款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5.检查人身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雪灵

2018年4月2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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