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诉〔2018〕7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031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原系黑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市**区**街。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在任黑龙江千行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公司时,为抵扣税款找到安徽省亳州市的吴某乙,让吴某乙帮助其虚开购买中药材原材料的发票,以票面金额的3%作为好处费给吴某乙。同年8月26日、10月27日,吴某乙以滨海县宏展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给吴某甲虚开7张货款总金额人民币579,554.31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吴某甲以现金的方式给吴某乙好处费人民币17,000余元。黑龙江省千行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根据发票进行了假原材料入库、现金支付结账,以此掩饰与滨海县宏展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虚假货物交易的事实,之后吴某甲用虚开的7张发票向巴彦县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税款的抵扣,抵扣税款额为人民币75,342.06元。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巴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黑龙江千行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原材料入库单、2015年黑龙江千行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账、现金日记账本、银行存款日记账本、原材料出入库账单、滨海县宏展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出库单;
2. 证人吴某乙、吴某丙、曹某某、李某某、王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长才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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