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17〕7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8月共同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成立四川**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于同年11月份开始营业,由董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整体运作及日常事务,聘请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组成赤龙公司的管理、运行团队,在未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及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电话推介等途程,向社会不特定的广大群众公开宣传“洛阳**二手车销售有限会司”、“洛阳**钢球有限公司”、“洛阳市**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水泥有限公司”等投资项目,并承诺以每月返还1.2-1.8%的高额利息,作为投资收益,从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集资。经统计,A公司共计向202名公众集资人民币1,957万元,返还利息后仍有1,791.985万元未退还。
2014年12月10日,A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被挡获到案,到案后供认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并未将所集资金用于宣传的投资项目,而是用于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1,791.9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眉
2017年11月2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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