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4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00年9月6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7年9月16日在阜阳火车站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巡逻防暴大队抓获,同年9月17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份张某甲(已判刑)多次找到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密谋绑架张某乙勒索钱财,原因是张某甲对被害人张某乙的父亲张某丙心存不满。2000年8月7日16时许,张某甲以带张某乙到文峰公园爬树为由将其骗出,并让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在阜阳商厦附近等候,三人见面后将事先准备好装有安眠药的娃哈哈饮料让张某乙喝下,并将昏睡的张某乙带到邵某某居住的村庄,由邵某某安排藏匿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骑自行车赶至太和三塘镇火车站,将自行车停放在站前旅社李振英处,后二人连夜赶往河南商丘市。2000年8月8日7时至10时,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张某丙家打电话称张某乙被绑架并索要赎金20万元,8月10日上午,在商丘市白云宾馆张某甲与张某丙索要赎金的过程中被抓获,李某某、邵某某当场逃走。同年8月12日上午,被害人张某乙在颍泉区苏屯乡孙庄被解救。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邵某某在阜阳火车站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如真、张标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强
2017年12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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