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442号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4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巷**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7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吴佳曦,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谢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停产(已被翻新)的“魅蓝”等魅族手机以及含有魅族商标标识的标签,并存放于其承租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横岭一区**栋**号内。然后,谢某某对上述手机进行包装以及在包装盒上贴标,并在其经营的“习华泰数码”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2017年4月26日,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报案,公安机关遂对上述603房进行搜查,现场缴获尚未销售出去的魅族手机206部(货值人民币113800元),其中“魅蓝1”手机12部(8台含包装盒)、“魅蓝2”手机84部(不含包装盒)、“魅蓝3”手机7部(不含包装盒)、“魅族note1手机”17部(不含包装盒)、“魅族note2”手机70部(不含包装盒)、“魅蓝MX5手机”16部(含包装盒)、魅族手机盒60个、魅族手机标识标签117张、包装工具1套(薄膜封口机、螺丝刀等)、电脑主机1台。经调取谢某某网店淘宝销售记录,销售总额达人民币16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魅族手机标识标签等;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淘宝销售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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