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祁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8-05-2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富平县。
2011年7月19日被抓获,7月21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2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被告人祁某某与王某2(已判决)申请注册成立陕西麦迪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2、祁某某,注册资本200万元,二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被告人祁某某冒用张某的身份证明,找他人办理陕西麦迪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其中股东王某2、张某已分别出资140万元、60万元,由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出具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验资报告,并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8年10月27日陕西麦迪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查,陕西麦迪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用于验资的交通银行西安东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根本不存在。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东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祁某某及同案犯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伙同他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200万元,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共同犯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祁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为了维护公司的登记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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