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澧县看守所。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慧君、人民陪审员郑维新、谭登香组成合议庭,由毛慧君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刘略担任记录,于2010年12月23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因沉迷于赌博而欠下高利赌债,为想翻本和偿还赌债,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便虚构其丈夫在外搞掘土工程需要筹集资金的事由,以支付月息3分的高息为诱饵,先后骗得孙某、陈某某、李某、孙某某、彭某某、贺某某、毛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陈某、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汪某、麻某某、王某某、李某、韦某、马某、李某某、宋某某等28名受害人现金212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除用于支付利息17.05万元和偿还前期集资款3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在赌场上肆意挥霍。
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无法偿还筹集的资金而外逃,造成受害人资金209万元无法归还。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的四组证据:1、案件揭发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告人彭某某自书的欠款明细、借条等物证、书证;2、证人彭某、谭某某、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某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某将骗得的资金肆意进行赌博挥霍,致使无法追回,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澧县看守所。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慧君、人民陪审员郑维新、谭登香组成合议庭,由毛慧君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刘略担任记录,于2010年12月23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因沉迷于赌博而欠下高利赌债,为想翻本和偿还赌债,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便虚构其丈夫在外搞掘土工程需要筹集资金的事由,以支付月息3分的高息为诱饵,先后骗得孙某、陈某某、李某、孙某某、彭某某、贺某某、毛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陈某、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汪某、麻某某、王某某、李某、韦某、马某、李某某、宋某某等28名受害人现金212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除用于支付利息17.05万元和偿还前期集资款3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在赌场上肆意挥霍。
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因无法偿还筹集的资金而外逃,造成受害人资金209万元无法归还。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的四组证据:1、案件揭发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告人彭某某自书的欠款明细、借条等物证、书证;2、证人彭某、谭某某、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某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某将骗得的资金肆意进行赌博挥霍,致使无法追回,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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