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至2016年,洪某在担任某区XX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近人民币13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洪某的部分证言能否被排除,根据洪某与其他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出,在案笔录并未完全记录洪某与证人关于受贿、行贿的辩解,因此该案笔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律师团队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洪某的部分证言能否被排除,根据洪某与其他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出,在案笔录并未完全记录洪某与证人关于受贿、行贿的辩解,因此该案笔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律师团队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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