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办抢夺犯罪流动,根据刑法有关划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尺度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划定的“数额较大”的尺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周围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固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划定的“数额较大”的尺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的“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尺度,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划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办抢夺犯罪流动,根据刑法有关划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尺度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划定的“数额较大”的尺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周围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固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划定的“数额较大”的尺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的“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尺度,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划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上一篇:《规范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下一篇: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2018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2018
- · 《规范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