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
编者认为,黑恶势力之所以猖獗,大多离不开其背后“红帽黑伞”的庇护,而有能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人又有几个不是手握公权者呢? 并且这些保护伞在已披露的涉黑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层次越来越高,比如在刘汉、刘维涉黑案件中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某某某。一旦涉黑势力与权贵阶层勾结起来,其社会的危害性已达到严重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在这次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会有更多的浮出水面。以下这起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白某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例,揭示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白某甲如何充当的“保护伞”。
刑 事 判 决 书
(节选)
(2015)太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甲,男,出生于196*年5月2*日,汉族。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年6月2*日被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年7月3*日经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由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县看守所。
太*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是白某乙的四哥。在其担任**县公安局副政委、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明知白某乙等人有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不闻不问,或暗中支持、操纵调解了事,或以已分门另住不便多管白某乙相推脱,对白某乙等人予以包庇、纵容,致使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在**城乡为恶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年6月2*日,白某乙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白某乙一人触犯1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包庇、纵容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具体如下:
200*年4月2日上午8时许,白某乙纠集**涛、**华、**华等人(均已判处刑罚)寻衅滋事将*某甲打成轻伤。第二天,*某甲的姐夫*某(时任**县公安局后勤股股长)得知此事到医院看望*某甲后,到时任**县公安局分管刑警大队工作的副政委被告人白某甲办公室,告诉白某甲其弟白某乙等人打伤*某甲一事,白某甲让*某去找时任**县公安局控申大队大队长的*某甲(白某甲的大哥)。*某甲表示先让*某甲看病,花多少钱他出。*某甲住院期间,其岳母*某甲、妻子*某乙等人曾到**县公安局就*某甲被白某乙等人打伤一事找白某甲讨要过说法。后*某甲通过*某给*某甲现金3000多元作为医疗费用,平息了此事。
200*年夏,白某乙纠集**涛、**华等人寻衅滋事将*某甲、*某乙打伤。时任**县公安局副政委兼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白某甲得知情况后,安排刑警大队民警*某甲去医院看看是否是*某甲同村的人,以便找人从中说和。*某甲确认是其同村人后,向白某甲打电话汇报,白某甲安排*某甲第二天白某乙去医院赔礼道歉时从中协调,防止再发生打架。在此期间,白某乙请**方帮忙从中调解此事。白某乙去医院赔礼道歉的当天下午,*某甲、**方带着*某甲的侄女婿*某甲一同去医院,让*某甲出面做工作,二人均未下车。其间,白某甲给*某甲打电话让其把*某甲带到他的办公室,当面安排让*某甲去做*某甲等人的思想工作。该案白某乙共赔偿*某甲、*某乙4000元。后*某甲、*某乙慑于吴某的权势,未控告白某乙等人。
200*年左右,白某乙指使**增(白某乙的五哥)、**涛、*立(均已判刑)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对正在办公室工作的*某进行殴打,并将*某所持摄像机损坏。事情发生后,特巡警大队教导员*某乙向时任**县公安局分管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工作的副局长被告人白某甲打电话进行了汇报,特巡警大队大队长*某乙随后又到**县公安局白某甲办公室当面向白某甲汇报此事,白某甲安排*某乙先给*某看病,说花的钱他拿。*某从北京回来后,*某甲到其家做*某的思想工作并赔礼道歉。*某没有要求报警,但要求包赔损坏摄像机造成的损失5000元。*某乙向白某甲打电话汇报了*某的要求,白某甲表示同意,并在其父母家与*某甲吵了**增,让**增拿钱包赔*某。后其父将5000元钱交给*某甲,*某甲又交给白某甲,白某甲在其办公室将该钱交给*某乙,让其转交给*某,平息了此事。
200*年,*某甲因男友**彬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找白某乙帮忙,白某乙借机强行与*某甲在宾馆发生性关系。之后数年中,白某乙为达到长期霸占*某甲的目的,多次殴打与*某甲有联系的**强和预谋与*某甲私奔的**彬,威胁其家人,致使*某甲精神上受到胁迫,多次被迫与白某乙发生性关系。*某甲父母在控告无门的情况下到**县公安局去找时任公安局分管刑警大队工作的副政委被告人白某甲,要求其劝白某乙放过*某甲,而白某甲推说白某乙已有家室,自己不便多管,致使白某乙的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得到打击处理。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1.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豫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确认了白某乙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性质及白某乙纠集**涛等人寻衅滋事致伤*某甲,寻衅滋事致伤*某甲、*某乙,指使**增、**涛等人寻衅滋事致伤*某,强奸*某甲等犯罪事实。证实该四起案件作为白某乙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犯罪事实被起诉、认定和判处刑罚。
2.**县公安局提供的白某甲的干部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白某甲200*年4月至200*年4月任**县公安局副政委。中共**县公安局委员会淮公委(200*)17号、(200*)9号文件,分别证实白某甲200*年任副政委分管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工作(协助刑警大队工作),200*年7月任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工作。证实被告人白某 甲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要件。
3.**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2004年),证明刑警大队的职责是负责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及时打击和制止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掌握和发现全县刑事犯罪情况,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收集和上报刑事案件信息等。证实被告人白某甲对其知道的白某乙等人犯罪信息秘而不宣,隐瞒不报,予以包庇。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白某甲出生于196*年5月2*日。证实白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侦查机关201*年7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就在“AA宾馆”9*9房间设立临时办公地点等情况作出解释说明;201*年12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3份,一是就“AA宾馆”补正为“AA大酒店”作了解释说明;二是就201*年7月1*日对白某乙的询问笔录缺少询问结束时间、201*年5月4日对*某甲的询问笔录时间错误分别作了解释说明。证实对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合法。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记录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白某甲讯问过程。证实对被告人白某甲的讯问程序合法。
7.社会调查及网络舆情卷宗,证明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县人民群众造成心理上的影响和压力。龙*论坛网贴、大*论坛网贴显示了白某乙被抓后群众网络舆情反映情况。证实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负伸张正义、惩治犯罪的公务,却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白某乙等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予以包庇、纵容,帮助白某乙等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白某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白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甲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编者认为,黑恶势力之所以猖獗,大多离不开其背后“红帽黑伞”的庇护,而有能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人又有几个不是手握公权者呢? 并且这些保护伞在已披露的涉黑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层次越来越高,比如在刘汉、刘维涉黑案件中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某某某。一旦涉黑势力与权贵阶层勾结起来,其社会的危害性已达到严重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在这次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会有更多的浮出水面。以下这起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白某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例,揭示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白某甲如何充当的“保护伞”。
刑 事 判 决 书
(节选)
(2015)太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甲,男,出生于196*年5月2*日,汉族。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年6月2*日被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年7月3*日经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由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县看守所。
太*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是白某乙的四哥。在其担任**县公安局副政委、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明知白某乙等人有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不闻不问,或暗中支持、操纵调解了事,或以已分门另住不便多管白某乙相推脱,对白某乙等人予以包庇、纵容,致使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在**城乡为恶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年6月2*日,白某乙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白某乙一人触犯1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包庇、纵容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具体如下:
200*年4月2日上午8时许,白某乙纠集**涛、**华、**华等人(均已判处刑罚)寻衅滋事将*某甲打成轻伤。第二天,*某甲的姐夫*某(时任**县公安局后勤股股长)得知此事到医院看望*某甲后,到时任**县公安局分管刑警大队工作的副政委被告人白某甲办公室,告诉白某甲其弟白某乙等人打伤*某甲一事,白某甲让*某去找时任**县公安局控申大队大队长的*某甲(白某甲的大哥)。*某甲表示先让*某甲看病,花多少钱他出。*某甲住院期间,其岳母*某甲、妻子*某乙等人曾到**县公安局就*某甲被白某乙等人打伤一事找白某甲讨要过说法。后*某甲通过*某给*某甲现金3000多元作为医疗费用,平息了此事。
200*年夏,白某乙纠集**涛、**华等人寻衅滋事将*某甲、*某乙打伤。时任**县公安局副政委兼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白某甲得知情况后,安排刑警大队民警*某甲去医院看看是否是*某甲同村的人,以便找人从中说和。*某甲确认是其同村人后,向白某甲打电话汇报,白某甲安排*某甲第二天白某乙去医院赔礼道歉时从中协调,防止再发生打架。在此期间,白某乙请**方帮忙从中调解此事。白某乙去医院赔礼道歉的当天下午,*某甲、**方带着*某甲的侄女婿*某甲一同去医院,让*某甲出面做工作,二人均未下车。其间,白某甲给*某甲打电话让其把*某甲带到他的办公室,当面安排让*某甲去做*某甲等人的思想工作。该案白某乙共赔偿*某甲、*某乙4000元。后*某甲、*某乙慑于吴某的权势,未控告白某乙等人。
200*年左右,白某乙指使**增(白某乙的五哥)、**涛、*立(均已判刑)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对正在办公室工作的*某进行殴打,并将*某所持摄像机损坏。事情发生后,特巡警大队教导员*某乙向时任**县公安局分管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工作的副局长被告人白某甲打电话进行了汇报,特巡警大队大队长*某乙随后又到**县公安局白某甲办公室当面向白某甲汇报此事,白某甲安排*某乙先给*某看病,说花的钱他拿。*某从北京回来后,*某甲到其家做*某的思想工作并赔礼道歉。*某没有要求报警,但要求包赔损坏摄像机造成的损失5000元。*某乙向白某甲打电话汇报了*某的要求,白某甲表示同意,并在其父母家与*某甲吵了**增,让**增拿钱包赔*某。后其父将5000元钱交给*某甲,*某甲又交给白某甲,白某甲在其办公室将该钱交给*某乙,让其转交给*某,平息了此事。
200*年,*某甲因男友**彬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找白某乙帮忙,白某乙借机强行与*某甲在宾馆发生性关系。之后数年中,白某乙为达到长期霸占*某甲的目的,多次殴打与*某甲有联系的**强和预谋与*某甲私奔的**彬,威胁其家人,致使*某甲精神上受到胁迫,多次被迫与白某乙发生性关系。*某甲父母在控告无门的情况下到**县公安局去找时任公安局分管刑警大队工作的副政委被告人白某甲,要求其劝白某乙放过*某甲,而白某甲推说白某乙已有家室,自己不便多管,致使白某乙的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得到打击处理。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1.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豫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确认了白某乙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性质及白某乙纠集**涛等人寻衅滋事致伤*某甲,寻衅滋事致伤*某甲、*某乙,指使**增、**涛等人寻衅滋事致伤*某,强奸*某甲等犯罪事实。证实该四起案件作为白某乙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犯罪事实被起诉、认定和判处刑罚。
2.**县公安局提供的白某甲的干部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白某甲200*年4月至200*年4月任**县公安局副政委。中共**县公安局委员会淮公委(200*)17号、(200*)9号文件,分别证实白某甲200*年任副政委分管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工作(协助刑警大队工作),200*年7月任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工作。证实被告人白某 甲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要件。
3.**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2004年),证明刑警大队的职责是负责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及时打击和制止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掌握和发现全县刑事犯罪情况,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收集和上报刑事案件信息等。证实被告人白某甲对其知道的白某乙等人犯罪信息秘而不宣,隐瞒不报,予以包庇。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白某甲出生于196*年5月2*日。证实白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侦查机关201*年7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就在“AA宾馆”9*9房间设立临时办公地点等情况作出解释说明;201*年12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3份,一是就“AA宾馆”补正为“AA大酒店”作了解释说明;二是就201*年7月1*日对白某乙的询问笔录缺少询问结束时间、201*年5月4日对*某甲的询问笔录时间错误分别作了解释说明。证实对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合法。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记录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白某甲讯问过程。证实对被告人白某甲的讯问程序合法。
7.社会调查及网络舆情卷宗,证明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县人民群众造成心理上的影响和压力。龙*论坛网贴、大*论坛网贴显示了白某乙被抓后群众网络舆情反映情况。证实白某乙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负伸张正义、惩治犯罪的公务,却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白某乙等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予以包庇、纵容,帮助白某乙等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白某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白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甲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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