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智豪律师精彩辩护,认定从犯仅判一年有余

2018-03-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欧阳某,重庆人,2015年X月份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该案的被害人最终有一个死亡的结果,家属请律师十分慎重,多次咨询比较后,最终选择了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担任欧阳某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
   欧阳某的家属一直都认为欧阳某平时比较听话,不至于到犯罪的地步,现在居然牵扯到命案,在走了所谓的“找关系”路线之后发现刑事案件确实不是简单的找关系就可以解决的。后家属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还是觉得智豪律师分析案件最客观最冷静,不会为了承接案件就包承诺包打赢,而是客观分析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地位,所体现的专业水准等,比如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与欧阳某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最终,家属决定聘请智豪团队。
团队讨论:
该案在周五的例会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该案中因附带原告称被告人欧阳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为被告人欧阳某有拿刀的行为。大家经过讨论认为:拿刀不等于就要杀人,应当结合案发的环境来考虑,针对欧阳某来讲,他理解的无非就是两口子因为经济纠纷产生冲突,家务事。其拿刀的主要目的是因为对方有保镖,刀主要是用来吓唬保镖,不能让欧阳某来预料辛某要杀害被害人,连辛自己也没有办法预料自己要杀害被害人,怎么能够认定欧阳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呢?所以,欧阳某既不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当天前往XX区看守所会见欧阳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承办律师询问了欧阳某自己对这个案件的意见;其次,仔细向欧阳某了解本案的发展经过;第三,承办律师向其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当前法院关于非法拘罪量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希望其提前做好准备。最后,承办律师询问了欧阳某的生活、心情方面的具体情况,安慰其不要有太大压力。后律师将以下情况与承办单位做了多次的沟通:1、欧阳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欧阳某以前从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且一贯表现良好。这次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是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一时贪念冲动所造成的。且欧阳某年龄较小,可塑性强。2、 欧阳某在此次非法拘禁行为中,并没有具体实施拘禁行为,也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完全是处于朋友义气,帮助他人,作用地位较小。
     辩护结果:
     该案的历时时间比较长,但是最终获得了好结果。
     因本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死亡的结果,是一个命案,当时家属非常着急的找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当时分析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承担刑法上的责任,因为被告人非法拘禁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刑法上因果联系。
 后经过律师在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多次沟通,均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只是非法拘禁罪,并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为被告人轻判奠定了基础,且民事上,被告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以及当事人都对律师的工作点赞!
    关联法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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