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抢劫辩抢夺,智豪律师精彩辩护,当庭宣判六个月

2018-03-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欧阳某,重庆人,2016年X月份因涉嫌抢夺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随后家属慕名来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欧阳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为其专业的分析了该案的辩点,以及罪名转化的可能性。
接受委托:
因为家属认为金额比较小,理所当然的就认为会取保候审,不了了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并没有引起重视,一直等到欧阳某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家属才意识到这个事情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后家属比较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后选择了专做刑案的智豪所来咨询。
智豪律师从赔偿、立功、改变罪名、取得谅解等多个角度为当事人详细讲解以后,当事人马上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随后前往法院复印了案卷,交了开庭的相关手续,积极的办理案件。
团队讨论:
由于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尾声阶段,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将本案提交律所集体讨论。虽然全体律师认为两个被告人的供述对自己的不利,但是被害人的陈述一直稳定一致,称自己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可以考虑稳定住抢夺的罪名,不要转化为抢劫的罪名,那将面临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罪名稳定下来,再考虑金额的问题,一店利益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来看,应当认为两个被告人所说的金额。
     辩护工作:
     为了解案情,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欧阳某,辩护人认为,虽然欧阳某以前从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且一贯表现良好,但是因为涉及在抢夺时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的可能性,有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可能性,即使欧阳某没有伤害被害人,但是同案犯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欧阳某也认可了辩护律师观点,称自己只针对财物,没打算会伤害被害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检察院的沟通,确定了该案的罪名为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且金额是被告人供述的九千,而不是被害人所说的三万,为在法院阶段的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故开庭时,辩护人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金额,考虑到欧阳某有积极退赃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均比同案犯诚恳,且没有前科,可塑性比较强,辩护人的意见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六个月。
   辩护结果:
   被告人欧阳某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但是其刑期比第二被告还要轻,当事人以及家属对辩护律师的工作予以了高度认可。通过律师的努力,对其争取了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罪名,且金额也减少到9000,为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且与家属也做好了各方面工作,积极退赃,为欧阳某的刑期再次减少又有了法定的理由。
   关联法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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