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违法行为问题》的答复

2018-03-09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浏览次数:

分类一:中国法规规章库
分类二:工商管理
颁布时间:2004-09-07
有效时间:2004-09-07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制造、
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违法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函字〔2004〕第128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违法行为问题的请示》(深工商消字〔2004〕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1年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不再处理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
  但是,对于药品经营中发现的涉及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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