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9********,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户。2015年9月2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威海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韩国人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收发木炭,许某某明知木炭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且知道涉案19980千克木炭要出口韩国,仍为郑某某接收、仓储、发送木炭。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侦查过程中,威海海关缉私分局对涉案木炭进行了查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威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韩国人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收发木炭,许某某明知木炭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且知道涉案19980千克木炭要出口韩国,仍为郑某某接收、仓储、发送木炭。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侦查过程中,威海海关缉私分局对涉案木炭进行了查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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