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学校教管处员工,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通过虚报教学项目、培训等开支,从学校报账10余万元,后案发,被检察院起诉贪污罪,按照规定,面临十年以上刑事处罚。
智豪介入
本案张某家属第一时间到智豪律所咨询,律师指派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张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可能系诈骗犯罪,并且比较诈骗和侦查机关立案时的贪污犯罪,两者刑期相差巨大,从保护张某利益和利益最大化角度,本案的重点在罪名的认定。
承办律师对本案方向的准确判定,使张某家属在咨询过程中,立即决定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张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并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告知张某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注意事项,在随后的辩护中,律师根据情况又多次会见了张某。
根据了解的情况,核实案件证据材料,律师初步认为本案应定型为诈骗犯罪,但现有证据还比较欠缺。为此,承办律师到学校了解情况,并与学校沟通联系,由校方向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
按照律师标准化办案要求,承办律师在案件研讨会上提出了张某构成自首,本案定罪为诈骗的方案,团队取得认同,并进一步细化和针对性的进行了方案补充,律师并与张某在看守所进行了庭审模拟。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定型发生激烈争议,但在律师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下,公诉检察官最后以由法院依法认定而结束发言。
庭审后,律师借提交书面辩护词的机会,又与承办法官交流了案件的看法和律师的意见。
案件结果:
本案宣判时,法院全部接受律师观点,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并鉴于案件存在自首、被告人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宣告适用缓刑。
张某系某学校教管处员工,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通过虚报教学项目、培训等开支,从学校报账10余万元,后案发,被检察院起诉贪污罪,按照规定,面临十年以上刑事处罚。
智豪介入
本案张某家属第一时间到智豪律所咨询,律师指派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张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可能系诈骗犯罪,并且比较诈骗和侦查机关立案时的贪污犯罪,两者刑期相差巨大,从保护张某利益和利益最大化角度,本案的重点在罪名的认定。
承办律师对本案方向的准确判定,使张某家属在咨询过程中,立即决定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张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并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告知张某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注意事项,在随后的辩护中,律师根据情况又多次会见了张某。
根据了解的情况,核实案件证据材料,律师初步认为本案应定型为诈骗犯罪,但现有证据还比较欠缺。为此,承办律师到学校了解情况,并与学校沟通联系,由校方向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
按照律师标准化办案要求,承办律师在案件研讨会上提出了张某构成自首,本案定罪为诈骗的方案,团队取得认同,并进一步细化和针对性的进行了方案补充,律师并与张某在看守所进行了庭审模拟。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定型发生激烈争议,但在律师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下,公诉检察官最后以由法院依法认定而结束发言。
庭审后,律师借提交书面辩护词的机会,又与承办法官交流了案件的看法和律师的意见。
案件结果:
本案宣判时,法院全部接受律师观点,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并鉴于案件存在自首、被告人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宣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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