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法出售发票2千多万,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减轻处罚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陈某在2014年,开设了80多家公司,目的是为他人虚开发票,继而从中获取利益,截止到2015年被抓获时,陈某为他人虚开了1000余张普通发票,涉案金额4千余万。
智豪团队辩护
一、律师介入
家属在陈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经办案民警介绍,委托了一位辩护律师,但是陈某及家属对该律师并不满意,因为该律师经常采取欺骗的方式推诿家属及陈某的请求,从委托至今,仅去会见了一次。家属为了能帮助陈某找到一位认真负责,且专业水平高的刑辩律师,四处打听,最终家属选择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家属与智豪律师联系后,于2015年4月2日从外地赶往重庆,接受了咨询服务后,认为其选对了律师事务所,当即与智豪律师签订委托协议。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赶往看守所会见陈某,会见过程中,陈某可能因为前一位律师的原因,其表现出对律师的不信任,并且极不配合律师。好在智豪律师对这类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就让家属给当事人写了一封信,让其配合智豪律师。结合智豪律师对案件的专业分析,智豪律师最终取得了陈某的信任。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讨论,讨论主要针对对面进行,陈某构成虚开发票罪还是非法出售发票罪?虽然这两个罪名刑期相同,但是这一问题直接影响陈某的涉案金额问题,涉及到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陈某虚开了4千多万的发票,但是其用于销售的只有2千多万,如果以虚开定罪处罚,其可能金额较大,并且还可能被定两个罪名。经过团队讨论后,智豪律师决定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且沟通意见,以出售发票起诉更为适宜,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以出售发票罪起诉。
四、辩护意见
    1、逐笔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提出异议
(1)从证据来看,陈某的公司和受票公司存在买卖合同,而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是否有真实交易的存在,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扣除这部分的金额。
(2)部分指控的事实中,从证据来看,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这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犯罪事实的存在。所以,这笔指控不能成立。
(3)部分指控的事实中,指控出售的票据数量与有证据证明的票据数量不同,即部分票据无证据证明。
2.从情节上辩护,不构成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规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何为情节严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并未对此作出说明,既然法律未情节严重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可不予认定情节严重。智豪律师从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了类似案例的判决予以支撑律师的观点。
五、辩护结果
    在庭审前,智豪律师会见陈某时,陈某向智豪律师提出了要求,其希望判处的结果是比照刑期判,其次才是缓刑。智豪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同时,法院判处陈某一年零上个月有期徒刑,在宣判当月即为陈某释放当月,陈某及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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