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中专文化,佛山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3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8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4年1月16日、2014年3月2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日、2014年2月16日、2014年4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尹某某(另案处理)接受詹某某、雷某某文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委托后,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莫某某等人制作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领了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工商、税务证照。金某某、尹某某、莫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公司投资人没有真实出资的情况下,仍由金某某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提供注册资金,由尹某某、莫某某等人到工商部门办理验资手续,之后再由尹某某、莫某某等人将注册资金转回至金某某指定的账户。上述公司的注册资金均为10万元。
2013年6月27日上午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村*号楼***房将金某某抓获。
经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注册成立的上述27家公司均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但根据2014年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4年1月16日、2014年3月2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日、2014年2月16日、2014年4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尹某某(另案处理)接受詹某某、雷某某文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委托后,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莫某某等人制作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领了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工商、税务证照。金某某、尹某某、莫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公司投资人没有真实出资的情况下,仍由金某某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提供注册资金,由尹某某、莫某某等人到工商部门办理验资手续,之后再由尹某某、莫某某等人将注册资金转回至金某某指定的账户。上述公司的注册资金均为10万元。
2013年6月27日上午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村*号楼***房将金某某抓获。
经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注册成立的上述27家公司均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但根据2014年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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