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

2018-02-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

法发[200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现对各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式样、规格、制发和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式样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庭、室(厅、局、处、科、人民法庭下同)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人民法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庭、室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办公室的印章,中间刊一下面开口的圆圈,圆圈内竖刊“办公室”,突出圆圈缺口,圆圈外刊人民法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印章的规格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4.7厘米,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4.5厘米。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直径4厘米。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直径4厘米。
(四)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印章,直径4.2厘米。
三、印章的名称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内刊“XX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内刊“XX省(自治区)XX市(地区、自治州、盟)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内刊“XX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或XX市XX区人民法院”。
(二)海事法院的印章内刊“XX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印章,内刊“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XX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的印章,内刊“XX省XX市(地区、自治州、盟)林业中级法院、XX林业法院”。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钢印,内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
(四)各级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内刊人民法院名称和庭、室法定名称。
(五)人民法庭的印章,内刊“XX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XX人民法庭”;市辖区人民法院设置的人民法庭,其印章内刊“XX市XX区人民法院XX人民法庭。
四、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二)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所刊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的,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四)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印章的制发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印章,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人民法院印制文件、布告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名称、文字与正式印章等同,亦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发。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发。 (三)各级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由各级人民法院自制。 (四)人民法庭的印章,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六、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法院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承制印章的企业,应为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同时必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委托才能刻制印章。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法惩处。
(二)寄发印章,应通过机要部门或委派专人取送。
(三)印章应保管于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使用套印印章,应当由保管印章的人负责监印。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
(五)新印章制发前,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暂用原旧印章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但不得用庭、室印章代替人民法院印章。
(六)新印章启用前,制发单位应预留印模。新印章启用
时,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七)作废的印章,应及时缴回制发法院封存或者销毁。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由高级人民法院封存,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销毁。
(八)对于非法使用印章,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应当严肃查处。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章的管理使用另行规定。
八、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2年5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