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8-02-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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