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检公刑诉〔2017〕303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甲),男,系威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找到先后在威海市***、威海市***、威海市*******任职的潘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助王某某调动工作,为此,2013年春节左右,在荣成市送给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经本院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甲),男,系威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找到先后在威海市***、威海市***、威海市*******任职的潘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助王某某调动工作,为此,2013年春节左右,在荣成市送给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经本院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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