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文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渠道了解到A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A公司声称是“支付宝”、“微信”支付系统的服务商,得到阿里公司和腾讯公司授权,可以发展下线服务商、代理商,并给予相关返润。文先生来到A公司所在地,参加了A公司声势浩大的宣讲会,最终缴纳了数万元成为A公司的某市的代理商。没想到交了钱之后,A公司所谓的支付系统已经不能使用,所谓返润根本无法实现,并且阿里公司和腾讯公司正式答复从未授权服务商发展下线。文先生感到自己被诈骗,于是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本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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