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韩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韩某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的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有意见,鉴定意见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刑期轻重,所以恳请法院依法调取医院脑电波图或对魏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一)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
真正能够证明魏某是否有癫痫的是病历资料等书证及脑电波图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仅是鉴定人在对病历、脑电图等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专业性意见。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但并不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如果检材不真实,直接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为了保证检材的真实性,检材的提取也应该符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
1.检材的来源不合法,由谁提供,由谁收集均无法反应。检材病历资料的收集不符合书证收集的程序规定,检材脑电波图的收集也不符合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检材的来源及收集程序不合法。
2.检材的真实性存疑
(1)检材病历资料没有加盖医院的骑缝章,不能保证每页内容是否经过调换。同时,鉴定意见中反应的检材病历为142页,但是辩护人从检察机关调取的病例为149页,明显不同一。
(2)病历资料中的查房记录与护理记录矛盾。2016年11月1日,
张X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中显示,15:45,患者脑电图显示中度异常,考虑癫痫发作。
魏某的护理系二级护理,二级护理需要2小时查房一次,并且护理人员会根据一段时间的观察,客观真实第将该段时间患者的表现情况记录在案。而XX区中医院一般护理记录单中,从10月31-11月7日的记录并没有显示过癫痫发作的情况。
(3)脑电波图异常,有多种因素造成,不能得出系大癫痫的唯一结论。
(二)仅根据魏某的韦氏成人智力测定结果得出智力障碍的结论,缺乏客观性及真实性,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首先智力测试完全依赖于被测试人的配合程度,在测试结果与被测试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时,测试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实际上,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表明2017年4月11日重庆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韦氏成人智力测定时,当事人魏某“欠合作”。
另,2016年11月10日,魏某询问笔录可以反映,魏某智力正常,逻辑思维清晰。
2017年9月28日,魏某委托律师时,其签字工整、清晰,智商为40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都没有,如何可以委托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韩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韩某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的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有意见,鉴定意见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刑期轻重,所以恳请法院依法调取医院脑电波图或对魏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一)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
真正能够证明魏某是否有癫痫的是病历资料等书证及脑电波图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仅是鉴定人在对病历、脑电图等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专业性意见。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但并不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如果检材不真实,直接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为了保证检材的真实性,检材的提取也应该符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
1.检材的来源不合法,由谁提供,由谁收集均无法反应。检材病历资料的收集不符合书证收集的程序规定,检材脑电波图的收集也不符合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检材的来源及收集程序不合法。
2.检材的真实性存疑
(1)检材病历资料没有加盖医院的骑缝章,不能保证每页内容是否经过调换。同时,鉴定意见中反应的检材病历为142页,但是辩护人从检察机关调取的病例为149页,明显不同一。
(2)病历资料中的查房记录与护理记录矛盾。2016年11月1日,
张X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中显示,15:45,患者脑电图显示中度异常,考虑癫痫发作。
魏某的护理系二级护理,二级护理需要2小时查房一次,并且护理人员会根据一段时间的观察,客观真实第将该段时间患者的表现情况记录在案。而XX区中医院一般护理记录单中,从10月31-11月7日的记录并没有显示过癫痫发作的情况。
(3)脑电波图异常,有多种因素造成,不能得出系大癫痫的唯一结论。
(二)仅根据魏某的韦氏成人智力测定结果得出智力障碍的结论,缺乏客观性及真实性,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首先智力测试完全依赖于被测试人的配合程度,在测试结果与被测试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时,测试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实际上,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表明2017年4月11日重庆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韦氏成人智力测定时,当事人魏某“欠合作”。
另,2016年11月10日,魏某询问笔录可以反映,魏某智力正常,逻辑思维清晰。
2017年9月28日,魏某委托律师时,其签字工整、清晰,智商为40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都没有,如何可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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